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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異地起訴不給孩子撫養費?

怎麼異地起訴不給孩子撫養費?

一、怎麼異地起訴不給孩子撫養費

撫養費是可以異地起訴的。

1、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如果一方拒絕支付孩子在未滿十八週歲前每月的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撫養費用;那麼另一方可以通過提起民事訴訟的方法來要求拒付一方支付本該支付的撫養費。

2、原告可以在被告的户口簿登記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的法院提出訴訟。因為原告和被告之間因為孩子在未滿十八週歲之前的撫養費支付問題發生爭吵;所以本質上原告應該到被告的户口簿登記所在地的法院去起訴被告。

3、如果被告經常居住的地方和他的户口簿登記所在地不一致,原告可以到被告經常居住的地方起訴被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後子女撫養費的負擔】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如果拒不支付撫養費用,那麼根據法律規定,對拒絕執行法院判決的關於支付撫養費方面的問題,直接由法院強制執行。有關個人和單位應該負責協助法院讓拒絕支付撫養費的一方承擔相應責任。

二、撫養費的給付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規定和相關司法解釋,關於撫育費的給付期限分為下列三種期限:

第一種是無條件給付期限。一般指從子女出生到18週歲為止。

第二種是有條件的不給付期限。一般指已滿16週歲不滿18週歲,依靠其自己勞動收入能維持當地的一般生活水平,父母可停止給付撫育費。

第三種是有條件的給付期限。一般是指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成年子女;尚在校就讀的成年子女等情形,父母仍應當負擔撫育費。

16週歲以上不滿18週歲的子女,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養費。子女雖滿18週歲但尚未獨立生活的,如父母有給付能力,仍應負擔必要的撫養費。

綜上所述,可以知道,無論是已婚還是離異,父母對孩子都有相應的養育義務和責任。不是根據父母一方是否離婚來確定是否有撫養孩子的義務和責任。如果雙方離婚,對方不支付孩子的撫養費,居住在國外;在這種情況下,可以向對方的户口簿或您經常居住的地方提起訴訟。對方仍不履行相應責任和義務的,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對方的贍養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