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購買證明自己的財產情況是否有必要
一、私募基金購買證明、買私募要提供財產證明
“私募新規”對基金管理人和投資者都提出了合格要求,基金管理人必須取得私募基金管理人資格,基金從業者必須取得基金從業資格,而投資者必須滿足合格投資者要求和最低投資額的要求。基金管理人只能向特定的合格投資人進行推薦,不得向公眾募集,不得向非合格投資人募集,也不可以向合格投資人推薦與其風險承受能力不匹配的基金產品。
“以前只要有100萬元的人就可以買他們的產品,頂多自己籤個承諾,證明是合格投資者。今後投資私募基金,客户要提供資產證明文件或收入證明。對個人投資者的要求是金融資產不低於300萬元或者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於50萬元。機構的要求是淨資產不低於1000萬元。也就是説,募集機構應當有合理證據證明其將私募基金銷售給了合格投資者。這是非常關鍵的一個改進。”寧波匯創投資相關人士告訴記者,其公司針對投資者風險能力評估的問卷調查環節進行了完善,確保在新規執行後投資者可以通過多個渠道進行風險測評。通過對不特定投資對象進行問卷調查,篩選出特定對象作為潛在客户,並針對特定對象推介風險匹配的私募產品。
簡單地説,新規明確了私募基金誰能賣和誰能買。把合格的產品賣給合格的投資者,賣給合適的投資者,可以有效避免過去“只募資不看人”的行為。嚴格向“特定對象”推介可以消除私募行業宣傳的一些亂象,同時也可以避免讓不合格投資者受到煽動。
二、上市公司併購重組行政許可審核中,對私募投資基金備案情況有何要求?
《證券投資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自律規則對私募投資基金的備案有明確規定,私募投資基金投資運作應遵守相應規定。
在併購重組行政許可申請中,私募投資基金一般通過五種方式參與:
1、上市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申請中,作為發行對象;
2、上市公司合併、分立申請中,作為非上市公司(吸並方或非吸並方)的股東;
3、配套融資申請中,作為鎖價發行對象;四是配套融資申請中,作為詢價發行對象;五是要約豁免義務申請中,作為申請人。
中介機構應對上述投資者是否屬於《證券投資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規範的私募投資基金以及是否按規定履行備案程序進行核查並發表明確意見。
具體來説,對於第一、二、三種情況,獨立財務顧問和律師事務所應分別在《獨立財務顧問報告》、《法律意見書》中披露核查意見按規定應當辦理備案手續的,應在提交重組委審議前辦理。對於第四種情況,獨立財務顧問和律師事務所應在收到投資者報價後、向投資者發送繳款通知書前進行核查,在合規性報告書中發表核查意見;發行情況報告書中應披露中介機構的核查意見。對於第五種情況,財務顧問(如有)、律師事務所應在《財務顧問報告》、《法律意見書》中披露核查意見按規定應當辦理備案手續的,應在我會受理前辦理。
所以,我們在進行私募基金購買證明自己的財產情況是十分必要的,最新的規定指出了,購買的人是有一定的條件的,並不是誰都可以進行購買的,也不是可以隨意購買任意一種私募基金的,小編建議投資者在購買私募產品前,先在協會官網進行查詢,來防止上當受騙的情況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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