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上的撫養費可以更改嗎?
離婚協議上的撫養費可以更改嗎?
可以;子女撫養費在特定條件下既可增加也可減免。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八十五條規定: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基於父母對子女的法定撫養義務,以及撫養費的數額以有利於子女的健康成長為原則,在原定的離婚協議或離婚判決確定的數額已明顯不夠時,子女當然有權要求父母增加撫養費。
子女要求增加撫養費的情形常為以下幾種:
1、隨着物價的上漲,經濟生活水平的提高,原定的撫養數額已難以滿足幾年後的實際需要,無法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
2、子女因上學、患病等原因,所需要的費用已超過原定的數額。
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
相對應子女可因特殊原因要求支付超過原定數額的撫養費,有給付撫養費義務的父母,在具備以下情形時,亦可以要求減少或免除支付撫養費:
1、由於長期患病或喪失勞動能力,失去經濟來源,確實無力按原協議或判決確定的數額給付,而撫養子女的一方又能夠負擔,有撫養能力的。
2、因犯罪被收監改造,無力給付的。
3、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再婚後,繼父或繼母願意負擔子女所需撫養費的一部或全部的。
二、變更子女撫養費的方式:
1、變更子女撫育費,應另行起訴。
在司法實踐中,往往提出增加撫育費的情形較多,這種要求變更的主體是子女。變更子女撫育費,不涉及原離婚協議或判決,所以,應另行起訴。
給付撫育費的一方出現下面兩種特殊情況時,可以提出減少或免除撫育費:
①撫養子女的一方再婚,其再婚一方配偶願意負擔繼子女的撫育費的一部或全部時,他方承擔的撫育費可以減少或免除。但如果繼父或繼母不願再負擔或無力再負擔該項費用時,有給付義務一方的生父或生母一方按原定數額繼續給付;
②有給付義務的一方因出現某種新情況確有實際困難無法給付。但這種減免也是有條件的,待其情況好轉,有給付能力時,應及時恢復給付。
要求變更的主體是撫養子女的一方,即男女當事人在民政部門登記離婚,當時以一方撫養孩子,另一方不負擔撫育費或負擔部分撫育費達成協議的,經若干時間後,撫養孩子的一方又向法院提起要求對方負擔撫育費的訴訟,人民法院應予受理,並根據原告申訴的理由,經調查瞭解雙方經濟情況有無變化,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是否確有增加的必要,從而作出變更或維持原協議的判決。
2、符合法定事由,法院應予支持。
變更撫育費必須有法定事由,法院才能給予支持。其法定事由有以下幾種情況:
①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生活水平的;
②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原定數額的;
③有其他正當理由要求增加的。僅有此法定事由還不夠,還需要父或母一方有給付能力,法院才能予以支持。
3、父母雙方可以協商解決。
無論是增加、減少撫育費,父母雙方首先應該協商解決,如協議不成時,可訴請法院解決。
綜合上面所説的,離婚協議上雖説是當事人已簽訂,但是如果雙方協商好的話,是可以改變任何一條條款的,特別是撫養費孩子會隨着長大而產生的費用就會更多,因此,想要改變撫養費還必須要進行商量,如對方拒絕的話,那麼是可以起訴的,但前提是必須要有適當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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