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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離婚時的撫養權可以更改嗎?

協議離婚的撫養權可以更改,法律規定撫養權在離婚時由夫妻雙方協商確定或者通過人民法院判決處理,但是撫養孩子是一個相對長期的過程,如果符合孩子撫養權變更的法定特殊情形和條件,離婚協議簽了後撫養權也是可以更改的。

協議離婚時的撫養權可以更改嗎?

因為根據我國相關的法律規定,夫妻離婚後的任何時間內,孩子撫養權都是可以變更的。因為在確定離婚子女的撫養權歸屬時,要遵循“有利於子女的身心健康,有利於子女的健康成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的原則,充分考慮父母雙方的經濟情況或家庭環境等等因素。如果有撫養權的一方因各種原因不能很好地照顧子女,無法為子女提供一個良好的成長環境,那麼另一方自然可以要求變更孩子的撫養權。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變更撫養關係:

(一)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如有撫養權的一方因傷致殘或者經濟收入突然下降,無法保證子女基本花費,那麼另一方就可以要求變更撫養權;

(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如擁有撫養權的一方拒絕為子女的教育、生活支付基本費用的或者毆打子女的,那麼另一方也可以要求變更撫養權;

(三)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如果子女年滿十週歲,另一方也有能力撫養孩子的,那麼撫養關係的變更就應充分考慮子女的意見,以確保利於子女的身心健康和健康成長;

(四)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如有撫養權的一方因工作的變化,難以使孩子接受良好持續的教育,那麼另一方就可以要求變更撫養關係。 如果滿足以上任一條件,而要求變更撫養關係的,法庭一般都會予以支持。

綜上所述,離婚協議在簽訂後會要求雙方都嚴格根據裏面約定的內容履行義務和享受到相應的財產權和撫養權,雙方當事人不得任意更改孩子撫養權,但是撫養孩子是一個相對漫長的過程,難免履行撫養義務中發生變化,法律中撫養權的規定本身就是為了孩子能夠更好的生活,如果發現原來的權利所有人沒有能力,完全可以要求改變撫養權歸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