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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糾紛可以轉詐騙嗎

可以。如果在簽訂合同的過程中,就已經存在非法佔有的目的,知道自己根本沒有履行合同的能力,虛構事實騙取另一方的信任,從而使另一方做出錯誤的認識,那就涉嫌詐騙。

合同糾紛可以轉詐騙嗎

合同詐騙罪的構成要件:

1、主觀方面的故意,並且具有非法佔有為的目的。這裏所説的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既包括本人對非法所得的意圖佔有,也包括為單位或者第三人對非法所得的意圖佔有。

2、本罪侵害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和市場經濟的秩序;

3、客觀方面表現為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合同詐騙與合同糾紛的區分在於:

區分的關鍵在於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當事人財物的目的,客觀上是否利用經濟合同實施騙取對方當事人數額較大的財物的行為;合同糾紛往往是合同當事人具有一定的履約能力擔保,只是由於客觀上的某些原因,雖經多方努力仍不能履行合同而使對方當事人遭受嚴重損失所產生的糾紛,造成糾紛的當事人並無佔有他人財物的故意。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 合同詐騙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標籤:合同糾紛 詐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