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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週歲以下寶寶撫養權怎麼判,評估的方式是什麼?

兩週歲以下寶寶撫養權怎麼判,評估的方式是什麼?

離婚後孩子的撫養權是引起糾紛很重要的原因,但是解決起來卻很麻煩,通常這類問題都是無法通過協商來解決的,只能採用司法的手段來對問題進行解決。那如果離婚後兩週歲以下寶寶撫養權會歸屬給男方還是女方,孩子的撫養權歸屬評估的方式是什麼?

一、兩週歲以下寶寶撫養權

當子女不足兩週歲時。如果離婚家庭有不足兩週歲以及兩週歲以下尚處於哺乳期的子女,考慮到子女較小,更加需要母親的照顧,所以法律規定離婚後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但是如果母方有特殊原因,實際上不能或不願撫養子女的可以隨父方生活。例如母方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等。

二、孩子撫養權歸屬方式

離婚後子女隨哪方生活,一般是根據“有利於子女健康成長”的原則來決定。《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利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由此可見,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是貫穿於本法的基本原則。以下是對不同情況下孩子撫養權的劃分:

當離婚家庭的子女在兩週歲以上,且雙方同爭子女撫養權時,法院應同等考慮雙方的情況,看子女隨哪方生活更有利於其成長。例如孩子長期同祖父母生活,如果改變生活環境可能對孩子不利;再如某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者有吸毒、偷竊等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況等。

另外還可以考慮父母雙方哪方更需要孩子。例如,其中一方已做絕育手術或已經喪失生育能力,那麼在這方撫養孩子無不利因素時,應優先考慮這一方;再如,一方沒有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則應優先考慮前者。

由於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屬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有一定的辨別是非的能力,所以在離婚案件中,應考慮到子女的個人的意願。但是這並不是説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可以隨意選擇隨誰生活,法院一般在父方母方同爭撫養權,且雙方都具有撫養子女的條件時,才考慮子女個人的意見。

孩子的撫養權擁有之後並不是説另一方就沒有對孩子進行探望管理的權力了,給予撫養費的同時也具有探望的權力。兩週歲以下寶寶撫養權一般來説都會判給女方,因為孩子在幼兒期是需要進行哺乳的,當然如果沒有生活條件的話或者出現什麼意外情況的話可以選擇變更撫養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