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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歲的寶寶的撫養權歸誰

法律1.46W
兩歲的寶寶的撫養權歸誰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繫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為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為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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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歲的寶寶撫養權歸誰

兩週歲以下的孩子應當屬於處於哺乳期的孩子,一般隨女方生活。同時在特殊情況下,也可隨父方生活。

1、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這種情況無論母方或父方是否同意,從保護嬰兒利益出發,應當判決或確認由父方撫養。

2、母方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不是母方無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而是母方不盡撫養義務,不撫養嬰兒,如果父親提出嬰兒隨其生活的要求時,應該判決或確認由父方撫養。

3、在母方經濟能力、生活環境明顯對撫養嬰兒不利,母方品行欠佳或違法犯罪不利於撫養嬰兒,嬰兒從出生後一直由父方餵養等情況下,嬰兒確實無法隨母方生活的,應當判決或確認由父方撫養。

4、父母雙方協議並對子女成長無不利影響的,也准予由父方撫養。哺乳期內嬰兒隨父方生活,僅有父母雙方協議還不夠,還必須強調對嬰兒的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並且還須由人民法院判決或由雙方協議確認。這樣規定,更有利於對哺乳期嬰兒利益的保護。

【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條 【父母的撫養義務和子女的贍養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