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歲寶寶撫養權屬於哪一方
一、兩歲寶寶撫養權屬於哪一方
我國婚姻法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父母對子女仍有撫養、教育的權利和義務。但父母離異,客觀上會造成子女不能同時與父母共同生活的後果,由夫妻一方照顧未成年子女,另一方承擔撫養費成為大部分離異家庭的選擇。對未成年子女撫養的安排,應當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法院在處理撫養權歸屬問題上相對比較謹慎,尤其是對2週歲以下的孩子。
如果孩子未滿二週歲,根據相關規定:二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親生活,父母雙方協商由父親直接撫養的除外。因為未滿二週歲的子女,對母親生理上的需求、心理上的依賴,是父親所不能替代的。加之母親更耐心、細緻,無疑較父親更能勝任撫養嬰幼兒的職責。
當然,二週歲以下子女隨母親共同生活作為一項規定並不是絕對的,母親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子女可隨父親生活:(1)母親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2)母親有撫養條件卻不盡撫養義務,雖屬於違法行為,但如強迫其直接撫養,將對子女不利,如果父親要求子女隨其生活,可以允許。(3)母親可能因工作、學習等原因或者染有吸毒、賭博、賣淫等惡習,或者離家出走下落不明等原因而無法或者難以妥善照顧子女的。(4)父母雙方協商一致,二週歲以下子女可隨父親生活,但必須以不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為前提。
由此可見,二週歲以下的子女以隨母親生活為普遍原則,以有特殊事項存在而隨父親生活為例外。
所以夫妻雙方離婚時,為了孩子健康成長,盡力協商解決孩子撫養勸問題,把父母離婚給孩子帶來的消極影響降到最低。為使孩子健康快樂的成長創造良好的條件。
二、兩週歲以上的孩子撫養權歸誰
1、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2、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3、父母雙方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4、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准許。
從上文的介紹可以知道,一般在父母離婚的時候,孩子尚未年滿2週歲的話,則此時母親獲得孩子撫養權的可能性要大一些。當然離婚夫妻也可以協商預定孩子的撫養權歸屬,要是雙方一致同意未滿兩週歲的孩紙由父親撫養的話,則也是允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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