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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情況下取消監護權

法律3.27W
什麼情況下取消監護權

傳統家事糾紛案件,一般是指涉及家庭內部成員之間的案件,如離婚、贍養、撫養、扶養、繼承、分家析產等,現在已經涵蓋了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後損害責任、人身自由權、夫妻財產約定、婚生子女否認、生父確認、同居關係析產和探望權、監護權、被繼承人債務清償、遺贈撫養協議、涉外婚姻和涉老婚姻等,隨着社會轉型的凸顯和深化,家事糾紛衍生的新類型案件呈現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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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情況下會剝奪監護權?

1、撤銷監護權的程序: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了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有關個人或者單位可以向法院起訴變更監護權,並同時撤銷原監護人的監護權。2、不履行監護職責作認定:是指監護人不履行下列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管理和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代理被監護人進行民事活動,對被監護人進行管理和教育,代理被監護人進行訴訟。3、侵害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認定:非為被監護人的利益處分其財產、侵佔被監護人的財產、以及其他損害被監護人其他合法權益的行為。4、提起監護權撤銷之訴主體範圍的法律規定:最高法院適用民法通則的意見21.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了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民法通則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或者單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或者要求變更監護關係。民法通則第十六條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一)t祖父母、外祖父母;(二)t兄、姐;(三)t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沒有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第十七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中擔任監護人:(一)t配偶;(二)t父母;(三)t子女;(四)t其他近親屬;(五)t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沒有第一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