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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宅基地買賣合同範本之中需要包含哪些問題?

解除宅基地買賣合同範本之中需要包含哪些問題?

一、解除宅基地買賣合同範本之中需要包含哪些問題?

解除宅基地買賣合同之中需要包含宅基地糾紛雙方的基本信息、需要解除該合同的理由以及糾紛的解決辦法等。

可以解除合同的法律規定如下:

《民法典》(2021.01.01生效)

第五百六十二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二、宅基地買賣合同有效嗎?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

農村村民一户只能申請一處宅基地,農民宅基地使用權由於是村民基於其身份而無償取得的與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資格是聯繫在一起的。在一定程度上,宅基地具有社會福利和社會保障的功能。所以,農村房屋宅基地可以在本村村民之間互相買賣流轉,賣給非本村人的屬於無效的買賣。 受房價或者其他原因的影響,總有人無視法律規定,暗地裏交易,擅自與他人簽訂合同購買宅基地使用權。從表面看來,購房者佔了很大的便宜,但是由於買賣合同屬於無效合同,農村房屋宅基地的買賣行為不受法律的保護。因此,一旦發生糾紛則會被要求返還房屋,造成一定的經濟損失,這就啞巴吃黃連了。所以,在此建議各位想要購買農村宅基地房屋的朋友們,慎重考慮。

宅基地買賣合同只有與同一個集體經濟組織的人簽署,才會具有法律效力。任何有效的宅基地買賣合同,出現了需要解除該合同的情形時,雙方若是能夠協商解決,為了防止協商成功之後依舊存在糾紛,需要將協商的內容以協議書的方式呈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