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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探視權的時間規定是怎樣的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一般常見的探望時間,是每週探望一次或每兩週探望一次。探望的方式可以是到另一方和孩子的住處直接探望,也可以約定將孩子接到自己住處,探望後再將孩子送回。在寒暑假期間,可以約定延長探望時間,使自己能更長時間的陪伴孩子。探望權是一項法定權利,如果另一方拒不協助探望,或雙方協議不成時,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訴,行使探望權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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