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權的時間的規定內容是怎麼樣的?
現在結婚的年齡出現兩極分化的現象,有些年紀很小就結婚了,甚至還沒有到法定年齡就生了孩子結了婚的現象都存在,但是也有很多到了三十四十幾歲也沒有結婚的,一方面是因為行為人很不成熟,沒有考慮到很多問題就結婚,所以往往容易離婚。那麼關於探望權的時間規定是怎麼樣的?
一、探望權的時間規定
的婚姻關係很多結合都是沒有經過慎重的考慮,因此很多夫妻都會出現婚姻問題,然後就不得不離婚了。在離婚後,有孩子的夫妻一方會得到孩子的監護權,而沒有得到監護權的另一方就會有探視孩子的權利。
探望的內容既包括見面,如直接見面,短期共同生活在一起,也包括交往,如互通書信、互通電話、贈送禮物、交換照片等。
概括起來探望方式一般有兩種:一是探望性探視,二是逗留性探視。
探望性探望,即不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到對方家中或者指定的地點進行探望。
逗留性探望,即一種較長時間的探望,探望權人可在約定或法院判定的探望時間內,由探望權人領走並按時送回未成年子女。
二、探視權時間規定的考慮因素
對於子女而言,年齡是一個重要的考慮因素:
零至三週歲的幼兒,該階段的幼兒身體、智力等諸方面受環境的影響較大,無生活自理能力,如果適用逗留性探望方式,可能會因環境經常變化而影響幼兒的身心健康,因此該年齡段適用探望性探望較為適宜。
三至十週歲的子女,該階段的兒童,對環境的變化適應能力增強,探望性探望和逗留性探望的方式均可適用。又因此階段的兒童尚無辨別能力與控制能力,在是否探望問題上很難表達其真實意思,容易為他人的觀點所左右,所以對此階段的兒童實行何種探望方式,可不徵求被探望子女的意見。
十至十八週歲的未成年子女,由於該年齡段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人,在是否探望這一問題上已具備了相當獨立的思考和判斷能力,因此,在決定探望權問題時應徵求子女的意見,探望權的行使也應在徵得其子女同意的情況下實施。
根據上述文章內容,我們可知,行使探視權,一般分為探望性探視和逗留性探視。這兩種探視的方式是有不同的時間規定的。考慮適用哪種方式,主要是考慮孩子的年齡。
離婚後一方探望權的時間規定內容小編整理好了,關於孩子的探視權,法律有規定,分為兩種方式,一種是逗留式的探視,還有就是探望式的探視,一般探望式的探視,孩子的父母雙方都會在場,只是在制定的時間地點進行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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