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絕前夫十歲前探視孩子規定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當代社會,在我們的現實生活中如果雙方離婚的話孩子撫養權歸屬一方那麼另外一方肯定是擁有探視權的,但是實際上有很多人是拒絕另外一方探視孩子的,那麼拒絕前夫十歲前探視孩子規定是否符合法律規定?那麼,接下來小編將為大家詳細的介紹一下相關的知識。
一、拒絕前夫對孩子十歲探視合理嗎?
第三十八條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離婚後,前妻拒絕前夫探望孩子,經協商無效後,父親可以起訴至法院。
二、探望權的特徵
(一)探望權的權利主體為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一方,而探望權的義務主體為離婚後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
(二)探望權是離婚後父親或母親對子女的一項法定義務。
(三)探望權的產生是離婚後 (四)探望權的行使必須有;利於孩子的健康。
離婚後,前妻拒絕前夫探望孩子合理嗎
父母離婚,孩子是最大的受害者,無論孩子歸屬於父親還是母親,不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有權利和義務探望孩子,對孩子進行關心和照顧。離婚後,前妻拒絕前夫探望孩子,怎麼辦?根據上文,前妻是沒有權利拒絕父親探望孩子的。根據《婚姻法》第三十八條是對離婚後父親或目前探望孩子的規定。依據探望權的特徵,只要父親或母親探望孩子,對孩子的健康成長沒有害處,是沒有權利阻止探望的。綜上情況,夫妻離婚,前妻拒絕父親探望孩子,於情於理都是不對的。
離婚後,前妻拒絕前夫探望孩子,可向法院起訴
夫妻離婚,前妻把孩子藏起來,前妻拒絕父親探望孩子。這種做法是不對的。父親可以進行探望權的行使。子女探望權行使是指離婚後,間接扶養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對探望的方式、時間安排一般由父母在 離婚時協議。如果雙方達成一致意見,間接撫養孩子的一方根據約定行使探望權。如果未達成協議或達成協議後,前妻把孩子藏起來,拒絕父親探望孩子,父親可就撫養權探望單獨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通過上文對拒絕前夫對孩子十歲探視的行為,是不對的,不論是道德上還是在法律中,父親都有對孩子的探視權,如果對故意帶着孩子躲藏,拒絕對方探視的,可以向法院起訴申請探望權被拒,法院會受理此類案件
首先我國法律明確的規定呢不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他是可以探視孩子的,當然也存在着一些特殊情況比如説不利於孩子的身心健康發展,因此就不允許另外一方探視孩子。但具體的還可以諮詢一下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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