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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探望不給外出可以嗎?

不可以。離婚協議書中探視權的約定和處理法律規定,離婚後不帶孩子的一方有探視孩子的權利,帶孩子一方及其家人不得阻撓。在離婚協議中,探視權應寫上孩子歸某方撫養,探視的時間、地點、方式有明確約定。

離婚協議探望不給外出可以嗎?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規定了探望權的以下內容:

(一)探望權的主體:是指已離婚的父或母與其子女,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應予以配合。

(二)探望權的行使:是享有探望權的主體執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離婚判決或雙方生效協議的實質性內容。

(三)探望權的恢復,是指中止的情形消失後,由人民法院通知雙方,繼續恢復執行生效的離婚判決的行為。

(四)探望的方式。

(五)探望的時間。

(六)探望權的中止:探望權是在有利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前提下行使的,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認為行使探望權的一方在行探望權時有損於或者不利於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權的申請,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事實存在,可中止其探望權,待不利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情形消失後,可通知雙方恢復探望權。

探望權的中止不是對探望權的實體進行處分,而是暫時停止其行使探望的權利,所以稱為“中止”而不是“終止”。探望的方式和探望的時間離婚雙方可以約定,協商約定不成的,可由人民法院判決。

離婚協議書中探視權的約定和《民法典》規定,離婚後不帶孩子的一方有探視孩子的權利,帶孩子一方及其家人不得阻撓。在離婚協議中,探視權往往不被當事人所重視,只是在離婚協議中簡單寫上孩子歸某方撫養,對於探視的時間、地點、方式有明確約定得不多,導致離婚後一旦產生爭議,還要再次通過法院確認,增加了當事人的經濟成本和時間成本。

一般而言,在離婚協議中約定父母每月探視的次數不宜過多,此時探視過多是會給雙方帶來很多不便的,並會影響孩子的正常生活和學習。等孩子10週歲以上,具體探視的時間及方式可按照離婚協議子女探視的規定並且結合生活實際,爭取父母對子女的正當撫養和教育的權利。

標籤:探望 協議 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