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的法定監護人是誰
一、精神病人的法定監護人有哪些
精神病人監護人的設定也包括法定監護和指定監護。
法律對於近親屬、朋友擔任監護人,設有一定順序。對於未成年人,其祖父母、外祖父母為第一順序,兄姐為第二順序,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為第三順序。對於精神病人,其配偶為第一順序,父母為第二順序,成年子女為第三順序,其他近親屬為第四順序,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為第五順序。前一順序有監護資格的人無監護能力或者對被監護人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對被監護人有利的原則,從後一順序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擇優確定。被監護人有識別能力的,應視情況徵求被監護人的意見。監護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順序的數人。
根據《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二十八條的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按照以下原則確定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親屬;
(四)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一、二、三、四、五項規定的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二、監護人有哪些職責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具體意見(試行)》第十條規定,監護人的法定監護職責是:
1、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
2、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
3、管理和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
4、代理被監護人進行民事訴訟;
5、對被監護人進行管理和教育;
6、在被監護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人發生爭議時,代理其進行訴訟。
另外,根據相關規定,因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了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監護人應承擔賠償責任;如果被監護人的侵權行為需要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由監護人承擔,被監護人有財產交由監護人代管的,應從被監護人的財產中支付,不足部分,應由監護人承擔。
閲讀完上述內容後,相信大家已經知道精神病人的法定監護人是誰了吧,一般情況下是其配偶,如果沒有結婚的話,那麼就是其父母。成為監護人也要履行一定的義務,即保護被監護人的利益。要是你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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