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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禁止探視能收回嗎?

法院判決禁止探視能收回嗎?

父母在離婚之後,子女會跟隨其中一方生活,直接照顧子女的一方擁有對子女的撫養權,而未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則享有對子女定期探視的權利。但如果未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在探視過程中出現了不利於孩子成長的情形,另一方可以請求法院中止其探視權。那法院判決禁止探視能收回嗎?一起通過以下文章來了解一下吧。

一、法院判決禁止探視能收回嗎?

當中止探望權的情形消失之後,未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可以申請恢復探望權。

探望權的恢復行使是指被依法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中止事由消失後,權利人重新有權對子女進行探望的行為。婚姻法第38條第3款和《婚姻法解釋(一)》第25條分別作出了規定。

請求恢復探望權的主體,一般為未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母一方。在特定情形下,直接撫養人或法定監護人也可以出於維護子女利益的考慮向人民法院申請權利人恢復行使探望權。請求恢復探望權的程序須依民事訴訟法進行。當事人可以在訴訟過程中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進行調解。

二、探望權的中止事由

婚姻法對中止事由作了概括性、原則性的規定:父母一方的探望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結合可能影響子女身心健康的因素,根據實際情況,一般認為中止事由有下列情形:

(1)探望權人成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的,因為探望權的行使主體客觀上要求是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否則極有可能損害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

(2)探望權人患有醫學上認為不宜與他人接觸或有傳染可能的疾病。

(3)探望權人對子女有違法行為的,包括民事侵權和犯罪或者教唆挑撥子女與直接撫養人的關係而影響子女身心健康和直接撫養人的撫養權的。

三、探望權的中止程序

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只有人民法院有權依法中止探望權行使。中止程序有兩種情形:一是當事人單獨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中止間接撫養一方的探望權;二是當事人在履行生效裁判或調解書的過程中,請求中止權利人行使探望權的,人民法院在徵詢雙方當事人意見後認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依法作出裁定。

法院在判決間接撫養一方中止探視之後,如果中止事由消失,那麼當事人可以申請恢復探望權。父母對子女負有撫養義務,也有探望的權利,如果探望子女的一方並沒有出現對孩子成長不利的行為,另一方也不能隨意阻止其探望孩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