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上訴裁決結果可否作為證據?
一、勞動仲裁上訴裁決結果可否作為證據?
勞動仲裁上訴裁決結果可作為證據,我們國家規定生效的法律判決裁定或者是勞動仲裁的裁決,都是可以進行作為證據使用的,在申請確認勞動關係後,必須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不服才可以向法院起訴,也就是説必須仲裁前置後才起訴。在我國,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必經程序。按照《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提起勞動仲裁的一方應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除非當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當理由,否則超過法律規定的申請仲裁時效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確定勞動關係的標準是什麼?
主要參考以下三個標準:
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2、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3、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這三條標準實際包括對“用人單位”、“勞動行為”、“勞動者”三方面的考察。“用人單位”必須是我國勞動法中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等”。而“勞動行為”是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管理下,從事具體勞動,並獲得報酬的過程。“勞動者”同樣必須具備合法的資格。
二、確定勞動關係仲裁需要提交哪些證據資料?
如果勞動者發現用人單位沒有與自己簽訂勞動合同的,就要注意收集以下證據了,以備不時之需。
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3、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4、考勤記錄。
5、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歸納來説,勞動者就是要注意收集自己的收入憑證、與用人單位有關的身份證明、用人單位的招工材料、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實施管理的證明、其他可以作為旁證的證明。需要特別説明的,用人單位的報銷憑證等、因公傳遞的電子郵件等也屬於有效證據。總之一句話,能證明自己在用人單位工作過的各種東西。
日常生活當中勞動方面的仲裁,如果對於最終做出的仲裁結果並不是特別滿意的話,完全是可以在這裏提出訴訟的,而且訴訟過程當中它有一審和二審之分,對於一審的生效判決不滿意,還可以再次的進行上訴,在這個過程當中所有的生效判決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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