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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能申請保全嗎

財產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關係人起訴前或者當事人起訴後,為保障將來的生效判決能夠得到執行或者避免財產遭受損失,對當事人的財產或者爭議的標的物,由法院採取限制當事人處分的強制措施。比如凍結賬户、查封房產等。
因為遺產分配產生的糾紛屬於民事糾紛。如果在未解決糾紛前,財產有被其他人毀損、滅失或者轉移等侵害的可能性,完全可以對遺產申請保全。
那麼,財產保全的期限是多久?正式施行的《民訴法新司法解釋》清晰、合理地規定了如下的財產保全期限:
1.人民法院凍結銀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2.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
3.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年。
一般訴訟終結,不需要強制執行的話,保全措施經對方申請就解除了。
需要提醒大家的是,申請訴前保全的,保全的期限是30天,30天內申請保全一方如果不起訴,或者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法院將解除保全措施。如果在30天內向法院起訴或者向仲裁機構仲裁,訴前財產保自動轉為訴訟財產保全。另外,申請財產保全需要向法院繳納保全費,同時要向法院提供擔保。司法實務中,擔保財產的價值基本要等同於被保全財產的價值。
法律依據:
《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決定》第九十三條
利害關係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十五日內不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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