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該怎樣撤銷所立遺囑?
我國在20世紀70年代開始全面推行計劃生育政策,但這仍然沒能避免很多家庭有兩個或兩個以上孩子的情況,而這也對孩子今後繼承父母的財產產生了一定的影響,所以為了避免子女們因此發生糾紛,立遺囑就被提上了日程。那麼,遺囑究竟要包括哪些內容呢,而應該怎樣做才能撤銷所立遺囑呢?下文將做一個較為具體的説明。
一、遺囑要包括哪些內容
遺囑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立遺囑人的姓名、年齡、性別等;
2、立遺囑人的家庭情況;
3、訂立遺囑的原因;
4、遺囑處分的財產狀況(名稱、數量、所在地點以及是否共有、抵押等);
5、處分財產的種類、名稱、數量和所在地等;
6、遺囑受益人姓名、性別、年齡等;
7、對財產及其它事務的處理意見;
8、遺囑的份數、保留以及是否有執行人執行等;有遺囑執行人的,應當寫明執行人的姓名、性別、年齡、住址等;
9、遺囑製作的日期以及遺囑人的簽名。
二、應該怎樣撤銷所立遺囑
根據繼承法的規定,遺囑人在設立遺囑後,因主觀客觀方面的原因,可以依法撤銷原立遺囑的全部內容,也可以依法變更遺囑的某些內容。遺囑人撤銷或變更遺囑的方法,可以是提出撤銷或變更遺囑的聲明,也可以通過另立新遺囑的辦法來撤銷或變更原立遺囑。變更、撤銷遺囑依下列原則處理:
1、囑人立有數份遺囑,其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立的遺囑為準。
2、囑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數份內容相牴觸的遺囑的,其中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所立公證遺囑為準;沒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所立的遺囑為準。也就是説,公證遺囑具有法律上的證據效力,遺囑人不能自行撤銷或變更。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也不能撤銷或變更公證遺囑。要撤銷或變更公證遺囑,遺囑人必須到原公證機關辦理撤銷或變更公證遺囑的手續。
3、囑人雖未立多份遺囑,但其生前行為與遺囑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遺囑處分的財產在繼承開始前滅失、部分滅失或所有權轉移。部分轉移的,遺囑視為被撤銷或部分被撤銷。遺囑被撤銷或部分被撤銷後,遺囑人沒有立新遺囑的,按法定繼承處理。值得注意的是,撤銷或變更遺囑和設立遺囑一樣,必須具備同樣的法定條件,即遺囑人在撤銷或變更遺囑時必須具有完全行為能力,出於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變更的內容和形式符合法律規定,否則,變更、撤銷行為無效,原先設立的遺囑仍然有效。
綜上,是關於“遺囑要包括哪些內容”以及“應該怎樣撤銷所立遺囑”的有關內容,希望對您解決遺囑糾紛問題能有所幫助。在遺囑訂立的過程中,我們應該要知道,遺囑的形式不是最主要的,它的內容才是重中之重,您只要把遺囑應當包括的內容搞清楚了,那麼即便不去做公證,遺囑也不會出現糾紛。因此,當您需要立一份遺囑時,建議您最好是去諮詢一下婚姻方面的專家律師,避免遺囑糾紛的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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