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贈撫養的土地有效嗎,法律是怎樣規定的?
在民間協議遺贈扶養協議中,在遺贈人去世之後的所有財產都由撫養人繼承,在所有財產中包括遺贈人的土地,那麼遺贈人的土地是否可以被繼承呢,遺贈撫養的土地有效嗎,法律是怎樣規定的?下面本站的小編就來為大家整理編輯。
一 、遺贈扶養中對土地的規定
遺贈撫養協議可以繼承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取得的土地使用權。
國務院於1990年5月19日發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依照本條例規定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個人,其土地使用權可以繼承。”
(1)遺囑繼承,即被繼承人在生前訂立遺囑,指定繼承人繼承自己的遺產。
(2)遺贈即被繼承人生前訂立遺囑,將遺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3)遺贈撫養協議即被繼承人與扶養人訂立協議,由扶養人負擔被繼承人生養死葬的義務,被繼承人的全部或部分財產在其死後轉歸扶養人所有。該方式主要出現在老人無人贍養的情況下。
(4)法定繼承,即在上面三種情況都不存在的情況下,法律根據親屬關係的遠近確定的順序。
二、關於集體土地繼承的相關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條的規定,農村土地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户,其本質特徵是以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户家庭為單位實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家庭承包方式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屬於農户家庭,而不屬於某一個家庭成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條的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屬於個人財產,故不發生繼承問題。除林地外的家庭承包,當承包農地的農户家庭中的一人或幾人死亡,承包經營仍然是以户為單位,承包地仍由該農户的其他家庭成員繼續承包經營;當承包經營農户家庭的成員全部死亡,由於承包經營權的取得是以集體成員權為基礎,該土地承包經營權歸於消滅,不能由該農户家庭成員的繼承人繼續承包經營,更不能作為該農户家庭成員的遺產處理。
關於遺贈撫養的土地有效嗎,法律是怎樣規定的,這一問題中的自己的土地使用權在繼承法中是可以繼承的,但是如果該遺贈人的土地是集體的土地就不可以繼承,因為機體的土地在使用人去世之後要被回收回去再利用的,以上為詳細內容,僅供大家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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