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簡單遺囑怎麼寫有效,如何寫遺囑有效
最簡單遺囑怎麼寫有效 如何寫遺囑有效
需要把涉及的財產清單列出來,由哪個或哪幾個人繼承,並且是立遺囑人真實意思表示,最後要有立遺囑人簽名。
公民立遺囑是依法處分個人合法所有的個人財產的民事行為,所以,有效遺囑必須具備以下實質要件:
1、立遺囑人必須具有立遺囑能力。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具備真實表達自己意思的能力,也不具備與其相關的民事活動的責任能力,他們所立遺囑,超越了法律規定的範圍,法律規定其從事的民事活動無效,是為了保護他們的利益不受侵害。
2、遺囑內容必須是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的表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條第二款規定,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欺詐、脅迫所立的遺囑無效。
第三款規定,偽造的遺囑無效。
第四款規定,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遺囑人在遺囑中確立的內容是處分自己生前合法財產,立遺囑人如果在脅迫等外在因素的壓迫下所立遺囑,或遺囑被人篡改、偽造,均是他人的意思,他人無權處分財產所有人的遺產,只有遺產所有人才能處分自己合法所有的遺產,因此,遺囑一定要表示遺囑人真實的意思,這也是體現對公民個人所有的財產的保護。
3、遺囑處分的遺產只能是個人合法所有的財產,處分其他財產無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遺囑處分的財產是公民個人財產,凡是違反這一條規定的遺囑無效。遺囑人以遺囑處分了屬於國家、集體或他人所有的財產,遺囑的這部分無效,遺囑人在遺囑中處分遺產只限於個人財產,凡超越這個界限的無效。
遺囑形式比較多,而針對不同類型的遺囑,要想在寫出來之後有效的話,必然就要滿足規定的要件。但總體上關於這些遺囑,其實都是有一些統一的有效要求。也就是上文中提及的三方面內容,如果連這三方面都不能同時符合的話,必然訂立的遺囑也就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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