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共有房屋如何立遺囑?
一、夫妻共同共有房屋如何立遺囑?
夫妻共同共有房屋可以在達成一致間繼承人後進行遺囑處理,但如果未達成一致意見的,則因為共有住房是一人一半權益,雙方各自可以分別立下遺囑,指定繼承人繼承屬版於各自那一半權權益份額,也可以夫妻倆一起書寫遺囑,指定繼承人以後繼承全部產權。根據《繼承法》第十六條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二、遺囑的方式有哪些?
1、公證遺囑。公證遺囑是指經過國家公證機關依法認可其真實性與合法性的書面遺囑。公證遺囑由遺囑人向公證機關辦理。與其它遺囑相比,最為嚴格,更能保障遺囑意思表示的真實性,因而效力最高。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2、自書遺囑。自書遺囑是指由遺囑人親筆書寫製作的遺囑。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自然人在涉及死後個人財產處分的內容,確為死者的真實意思表示,有本人簽名並註明了年、月、日,又無相反證據的,可按自書遺囑對待。
3、代書遺囑。代書遺囑是由遺囑人口述遺囑內容,他人代為書寫而製作的遺囑,又稱為代筆遺囑或口授遺囑。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遺囑人不會書寫自己名字的,可按手印。
4、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是指由遺囑人口頭表述的,而不以任何方式記載的遺囑。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5、錄音遺囑。錄音遺囑是指以錄音方式錄製下來的遺囑人的口述遺囑。錄音遺囑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以上就是我國法律上對於夫妻共同共有房屋的遺囑處理情況,在司法實踐中,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來進行合法的處理,特別是涉及到造成了房屋的產權矛盾和糾紛的,則應當基於實際的產權違法情況來進行合法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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