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法規定公證後的遺囑能改嗎?
一、繼承法規定公證後的遺囑能改嗎?
(一)可以,基於維護公證的公信力的考慮,法律規定經過公證的遺囑不能用其他遺囑加以撤銷、變更。如果要變更、撤銷經過公證的遺囑,必須再經過公證處的公證方可。我國《繼承法》第20條規定:“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自書、代書、錄音和,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2 條規定:“遺囑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數份內容相牴觸的遺囑,其中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所立公證遺囑為準;沒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所立的遺囑為準。”可見,雖然公證遺囑的效力最高,但遺囑人也可以進行修改或者撤銷,不過應按法定的規則進行。
(二)依據法律規定,立遺囑人可以採取下列3種形式變更或撤銷遺囑:
1、帶上原來經公證的遺囑原件,到公證部門申請撤銷;
2、重新再立一份遺囑,將財產重新進行分配處置,並進行公證;
3、依據高法《關於貫徹執行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當事人可以直接處分屬於你自己的財產,重新由他人保管等等。
二、辦理遺囑公證應注意哪些問題?
1、遺囑人應向遺囑行為發生地或住所地的公證處申請辦理遺囑公證。
2、遺囑是遺囑人處分自己財產和死後事務的意思表示,只能由本人親自辦理,不得由他人代理,如遺囑人因特殊原因(年老體衰、行動不便或住院等)不能到公證處辦理的,公證員可以到其住所地辦理公證。
3、遺囑人要有行為能力,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得辦理。
4、遺囑必須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
5、遺囑人設立的遺囑內容要真實、合法(如所處分的財產是否為個人所有,是否給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了必要的份額)。
6、立遺囑人在遺囑生效前可以變更、撤消遺囑。
7、立遺囑人可以在遺囑中指定遺囑執行人。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繼承人、受遺贈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不能作遺囑執行人。
去更改一份已經公證過的遺囑當然是比較麻煩的,像這樣的局面是因為當事人當初在辦理遺囑公證的時候有些衝動,法律上允許當事人在沒有去世之前反覆的更改遺囑當中的內容,但凡是沒有正式確定下來遺產分配方案的情況下,不要隨便辦理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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