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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處置進口的固體廢物罪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一、非法處置進口的固體廢物罪最新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非法處置進口的固體廢物罪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1、非法處置進口的固體廢物罪最新立案標準具體如下: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

第61條 違反國家規定,將境外的固體廢物進境傾倒、堆放、處置的,應予立案追訴。

2、非法處置進口的固體廢物罪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 違反國家規定,將境外的固體廢物進境傾倒、堆放、處置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未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許可,擅自進口固體廢物用作原料,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以原料利用為名,進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液態廢物和氣態廢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非法處置進口的固體廢物罪認定

(一)本罪與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的界限

兩者在犯罪主體和犯罪的同類客體上都是相同的。兩者主要區別是:

1、犯罪直接客體不同。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有關固體廢物污染防治的管理制度;而後罪的客體為國家對環境保護和污染防治的管理制度。

2、犯罪客觀要件不同。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違反國家規定,將境外的固體廢物進境傾倒、堆放、處置的行為,犯罪對象僅限於進口的固體廢物;而後罪在客觀上則表現為違反國家規定向土地、水體、大氣排放、傾倒或者處置危險廢物的行為,犯罪對象為危險廢物,包含了本罪對象的內容。

3、犯罪主觀要件不同。本罪在主觀上表現為故意,而後罪主觀上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過失。

(二)本罪與走私固體廢物罪的界限

兩者的主體是相同的,區別主要在於:

1、主觀要件均為故意,只是故意的內容不同,本罪的故意表現為行為人明知將境外的固體廢物進境傾倒、堆放、處置的行為違反國家對環境保護和污染防治的管理活動和管理制度,並有可能污染環境而為之。而後罪的故意表現為明知運輸進境的固體廢物是國家禁止進口的,仍逃避海關的監管將其運輸進境的。

2、客體要件不同。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有關固體廢物污染防治的管理活動和管理制度,屬於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的犯罪;而後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對外貿易管理,屬於破壞社會市場經濟秩序的犯罪。

3、犯罪客觀要件不同。本罪的犯罪對象是國家允許進口的,主要是限制進口的固體廢物;後罪的犯罪對象是境外固體廢物,不受是否禁止的或限制進口的固體廢物的制約。

從境外進口的固體類貨物失去原有的利用價值之後,是不能隨意丟棄的,而是需要按照相關固定來處理這些已經廢棄的固體物質。若是不僅沒有按照既定的規定來處理,反而還將這些物質隨意堆放,那麼堆放的行為就有可能會構成非法處置進口的固體廢物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