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分割時效怎麼計算?
一、遺產分割時效怎麼計算?
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三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
繼承權訴訟時效期限應當從繼承人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這就是説,繼承人一旦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犯,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保護,並且在知道自己權利被侵犯之日起兩年內必須行使,否則就將失去法律的保護。但在出現法定事由時,3年訴訟時效可能被中止、中斷或延長。
還有一種比較常見的情形便是被繼承人死亡後,遺產被其中一個繼承人佔着,其他繼承人好幾年都沒有要求分割,這樣是否算過時效呢?這時時效未過,因為繼承開始後,在分割前,遺產為繼承人共有,雖該遺產被其中某一個繼承人獨自管理和使用,且管理人並未表示要拒絕其他繼承人對遺產的繼承分割,故在其他繼承人主張分割前,並未產生繼承糾紛,也就不存在訴訟時效的起算問題。
二、遺產繼承從什麼時候開始?
繼承開始的時間是指繼承人從什麼時間開始享有被繼承人的合法所有財產所有權的時間。《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條規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最高人民法院一九八五年九月十一日發佈的《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中更進一步明確了繼承開始的時間:
1、繼承從被繼承人生理死亡或宣告死亡時開始。失蹤人被宣告死亡的以法院判決中確定的失蹤人死亡的日期為繼承開始的時間;
2、相互有繼承關係的幾個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確定死亡先後時間的,推定沒有繼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繼承人的,如幾個死亡人輩份不同。推定長輩先死亡,幾個死亡人輩份相同,推定同時死亡,彼此不發生繼承人,由他們各自的繼承人分別繼承。
在現實生活當中,對於遺產分割很容易發生一些矛盾的,在遺產繼承這個方面如果存在着不滿意的情況,可以向法院進行訴訟,但是法院訴訟是由時效方面規定,根據我們國家的《民法》規定應當是三年的時間。這個時間一定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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