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分割的時間怎麼確定?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定,被繼承人死亡後,遺產繼承開始。那是不是被繼承人死亡後,就到了遺產分割的時間呢?其實不是這樣的,生活中,繼承開始後,繼承人幾十年沒有分割遺產的情況也是存在的。遺產分割的程序是怎樣的,本站小編將在下文中為您做想詳細解答。
一、遺產分割的時間怎麼確定
按照《民法典》的規定,被繼承人死亡之時,即是繼承的開始時間;但繼承人在什麼時間內分割遺產,《民法典》並未做出明確的規定。一般認為繼承開始後,依據遺產分割自由原則,應由所有繼承人經協商取得一致並確定分割遺產的時間。
如果共同繼承人對於遺產分割的時間不能達成協議,可以請求基層組織(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所在單位等)予以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另外,共同繼承人中的任何人在繼承開始後,都有隨時請求分割遺產的權利,並在請求不被接受或者認為遺產分割顯失公允時,有權要求基層組織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法院應根據實際情況確定遺產的分割時間,或者徑直做出分割遺產的判決。
如果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後均未表示放棄繼承,且未進行遺產分割,則各繼承人對遺產處於共同共有狀態,即使經過了20年,這種共同共有狀態也不會改變。所以,雖然此時不能提起遺產分割之訴,但繼承人可以以共有人的身份向法院提出析產之訴。
二、遺產分割的程序是怎樣的
(一)析產
析產,是指將共有財產中屬於個人的份額分割出來。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
(二)被繼承人債務的清償
1、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的規定
《民法典》規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 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税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税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2、債務清償原則
(1)限定清償原則
(2)繼承人分擔債務原則
(3)執行遺贈不影響債務清償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條規定:執行遺贈不得妨礙清償遺贈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税款和債務。
(4)遺產已被分割後,債務仍應當清償
(5)債務不得影響預留的份額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條 分割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税款和債務;但是,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
(三)遺產的分割
(1)遺產分割應當有利於生產和生活需要,不損害遺產的效用。
(2)保護其他人合法權益。
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為胎兒保留的遺產份額,如胎兒出生後死亡的,由其繼承人繼承;如胎兒出生時就是死體的,由被繼承人的繼承人繼承。
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四)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的處理
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歸國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歸所在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
實踐中,只有實際分割了遺產,或者繼承人已經辦理了相關過户手續,繼承才算完成。但是在確定遺產繼承份額,分割遺產的過程中,繼承人之間發生糾紛的情況非常多。上述就是對“遺產分割的時間”的講解,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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