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腹中胎兒是否有繼承權?

一、腹中胎兒是否有繼承權?

腹中胎兒是否有繼承權?

腹中胎兒有繼承權,根據《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規定: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條 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娩出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二、《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對於繼承權的認定是什麼?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關係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關係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

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

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條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第一千一百三十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養能力和有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腹中的胎兒的繼承權,是根據上述法律規定的情況來進行認定的,在司法實踐中,由於胎兒並不具備民事行為能力,所以雖然有繼承權,但不能立即進行繼承處理,可以為其停留相關財產份額,並且相關情況可以由監護人來進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