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將來預期財產的條款是否有效
一、遺囑將來預期財產的部分是否有效?
1、遺囑將來預期財產的部分一般是無效的,對預期財產不可以立遺囑,因為預期財產只是一種預測,可能是盈利也有可能是虧損,是不確定的。我國《民法典》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遺囑人只能對自己生前的個人合法財產立遺囑。
2、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 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
1)公民的收入;
2)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4)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5)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6)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7)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二、遺囑無效或部分無效的情形如下:
1、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2、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
3、偽造的遺囑無效;
4、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三、遺產繼承順序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能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條還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在遺產繼承中,被繼承人立有遺囑將其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或者在遺囑中明確將其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的,應遵照該遺囑執行。
立遺囑這件事情看上去簡單,但有些人寫的遺囑在百年之後卻被法院判定為無效,這就是因為當初寫遺囑的時候沒有任何的法律常識,遺囑雖然在某種程度上是按照個人的意願來寫的,但個人的意願也要建立在法律制度允許的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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