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者的弟弟可不可以做遺囑見證人
一、死者的弟弟可不可以做遺囑見證人
根據《繼承法》第十八條的規定: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一)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根據《繼承法意見》第三十六條的規定:繼承人、受遺贈人的債權人、債務人,共同經營的合夥人,也應當視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不能作為遺囑的見證人。
而自己的親弟弟,作為涉嫌有利害關係人,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二、什麼遺囑需要見證人
繼承法規定了遺囑的五種法定形式(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遺囑又是“要式法律行為”,因而必須嚴格符合法定形式,其法律效力才得以確認。根據不同形式的遺囑來看是否需要見證人:
(一)公證遺囑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辦理遺囑公證需要立遺囑人親自到其户籍所在地的公證機關申請辦理,不能委託他人代理。因此,公證遺囑無需見證人,公證機關本身就能見證遺囑。
(二)自書遺囑
自書遺囑必須由立遺囑人全文親筆書寫、簽名,註明製作的年、月、日。自書遺囑不需要見證人在場見證即具有法律效力。
(三)代書遺囑
代書遺囑是指因遺囑人不能書寫而委託他人代為書寫的遺囑。我國《繼承法》第17條第3項規定:“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因此,代書遺囑需要見證人。
(四)錄音遺囑
錄音遺囑是指遺囑人用錄音的形式製作的自己口述的遺囑。為防止錄音遺囑被人篡改或錄製假遺囑弊端的發生,《繼承法》第17條第4項明確規定:“以錄音形式設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見證的方法可以採取書面或錄音的形式,錄音遺囑製作完畢後,應當場將錄音遺囑封存,並由見證人簽名,註明年、月、日。因此,錄音遺囑也需要見證人。
(五)口頭遺囑
我國《繼承法》第17條第5項規定:“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由於口頭遺囑有易於被篡改和偽造,以及在遺囑人死後無法查證的缺點,所以《繼承法》對口頭遺囑作了以上限制性規定。由此可見,口頭遺囑也需要見證人。
遺囑見證人自然是在訂立遺囑的時候需要同時在場進行見證的人,但是《繼承法》中規定了五種遺囑形式,其中只有代書遺囑、口頭遺囑以及錄音遺囑才需要在訂立的時候同時有見證人在場。至於哪些人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在《繼承法》第18條中有明確的規定。訂立這三類遺囑的時候,若沒有見證人在場或者見證人不符合規定條件,則就會影響到遺囑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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