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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哥哥過世弟弟代位繼承可以嗎?

  不能。被代位繼承人只限於被繼承人的先死子女。其他被繼承人的繼承人若先於被繼承人死亡時,不發生代位繼承。只有在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時才發生代位繼承。於繼承開始後被繼承人的子女才死亡的或者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人不是繼承人的子女而是其他繼承人的,均不能發生代位繼承。

如果哥哥過世弟弟代位繼承可以嗎?

當然,這裏的子女包括被繼承人的親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係的繼子女;代位繼承人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蔘加繼承,一般只能繼承被代為人應繼承的遺產份額。代位繼承人雖作為第一順序的繼承人蔘加繼承,但其並不是直接繼承自己應繼承的遺產份額,而是代位繼承被代為人應繼承的遺產份額,正因為如此,代位繼承又稱為間接繼承。

所以,代位繼承人為數人的,原則上由數個代位繼承人平分被代為人應繼承的份額,而不能由數個代位繼承人於其他繼承人一同按人分配被繼承人的遺產。代位繼承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或者對被繼承人盡過主要贍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但這僅是例外。

民法典》實施前,我國的代位繼承製度僅適用於被繼承人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在法定繼承中被繼承人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由被繼承人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替被繼承人子女的繼承順序,繼承被繼承人子女的應繼承遺產份額。

《民法典》將擴大該制度的適用範圍,被繼承人的侄甥也可享有代位繼承權。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可代位繼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子女具備喪失繼承權的條件且被法院判決喪失繼承權的,其晚輩直系血親不得代位繼承;。關於代為繼承權的性質有固有權與代表權兩種不同學説。

依固有權説,代位繼承人蔘加繼承是其本身固有的權利,並不以代為人是否有繼承權為轉移。依代位權説,代位繼承人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不是基於其本身固有的權利,而是被代位繼承人蔘加繼承的,因此被代位繼承人喪失或者放棄繼承權的,一般不應發生代位繼承。我國現行法採代位權説。依現行法的規定,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其晚輩直系血親也不得代位繼承。如該代位繼承人是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是對被繼承人盡贍養義務較多的,可適當分給遺產。因此,只有在被代位人不具備喪失繼承權的法定事由時,才能發生代位繼承。當然,也有學者提出,對代位繼承權應以採固有權説為宜,被代為人喪失繼承權的,不應影響代為人的代為繼承權。

我國法律明文規定了,只有在法定繼承中才能發生代位繼承,在遺囑繼承中不發生代位繼承。代位繼承只適用於法定繼承,不適用於遺囑繼承。如果哥哥立了遺囑,那一切都要按照遺囑來,如果遺囑繼承人為被繼承人的子女而且先於遺囑人死亡,那麼該遺囑繼承人的晚輩直系血親不能代位繼承該遺囑繼承人依遺囑應該繼承的遺產,但遺囑中指定該繼承人繼承的遺產應按法定繼承處理,在法定繼承中該繼承人的晚輩直系血親可代位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