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繼承法條規定是怎樣的
一、債權繼承法條規定是怎樣的
1、因合同、無因管理、不當得利和侵權而產生的債權都是可以繼承的。
無因管理是指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的管理或者服務。我國《民法典》第93條規定,無因管理人有權要求受益人償付其由於進行管理或服務而支付的必要費用。這樣在無因管理人和由於無因管理而受益的受益人之間便發生了債權債務關係。如果無因管理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繼承由此無因管理產生的債權,有權請求無因管理受益人償還管理或服務所花費的費用。
不當得利,是指沒有法律上的根據,使他人受損失而獲得利益。依我國《民法典》第92條的規定,取得不當得利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如果受損失人死亡,其繼承人也可以繼承因該不當得利產生的債權,有權請求受益人返還其取得的不當得利。
2、因侵犯財產權而產生的債權是可以作為遺產繼承的。
甲損壞了乙所有的機器,乙死亡後其繼承人丙有權繼續行使該侵權產生的債權,向甲索要賠償金。因侵犯人身權而產生的債權可否繼承,法無明文規定,近來法律界多主張人身損害的受害人未表示要求賠償,也未表示不要求賠償而死亡,視為要求賠償,因而繼承人可以繼承其賠償請求權。如受害人生前已明確表示要求賠償,則其繼承人當然可以繼承請求權請求侵害人賠償。
二、繼承的法定分類
1、法定繼承與遺囑繼承。(繼承財產的方式)
2、有限繼承和無限繼承。(繼承人繼承被繼承人財產權利義務的範圍)
3、共同繼承和單獨繼承。(參與繼承的人數)
4、本位繼承與代位繼承。(繼承人蔘與繼承時的地位)
繼承權是公民的合法權利,但是並不是公民的義務。繼承人可以享受繼承權利,也可以放棄繼承的權利。繼承人為了得到更多的財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或者是進行篡改遺囑的,該繼承人喪失繼承權,還要承擔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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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後能夠轉繼承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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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順位能否代位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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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遺囑怎樣寫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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