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如何寫遺囑的格式?
立遺囑人:姓名、性別、出生日期、民族、工作單位、住所。
我患有××××病症,身體隨時可能發生意外,故特立此遺囑,表明我對自己所有的財產在去世之後的處理意願。
我和我妻共有財產如下:
1、房產一套,座落於某市某街某號的×平方房產×處(評估值××萬元);
2、汽車兩輛,車牌號分別……;
3、股票××,分別為××、××、××,各××股(去世當日市值××萬元);
4、銀行存款××元,存於××銀行××支行××分理處(儲蓄所),帳號為:……;
5、傢俱及家用電器,……(列舉並註明產品品牌、規格等),價值共計××萬元。
7、……
留有債務如下:
1、欠××(債權人姓名)××萬元,到期日為×年×月×日;
2、……
現對歸我所有的份額,作出如下處理:
1、房產由父母××、××繼承。
2、汽車由兒子××繼承。
3、股票由妻子××繼承。
4、傢俱及家用電器由××繼承。
5、存款歸還我對××的債務後,由女兒××繼承。
6、骨灰由女兒××負責保管。
7、……
遺囑由××執行,性別、出生日期、民族、住所。
立遺囑人簽字:×××
××年×月×日
1、自書遺囑中只有處分了個人完全合法所有的財產,那麼才會有效。但如果處分了共有財產,則會導致遺囑部分無效。
法律中規定,公民可以用遺囑的方式處分財產,這裏的財產法律明確規定為“個人財產”,必須是個人擁有所有權的、現實存在的財產。也就是説,遺囑不能處分國家、集體或者他人的財產,如果處分了屬於無權處分,處分無效。遺囑也不能處分立遺囑時存在的、但到繼承時已不存在的財產,如果被處分的財產不存在了,遺囑也是無效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8條規定,遺囑人以遺囑處分了屬於國家、集體或者他人所有的財產,遺囑的這部分應認定為無效。
2、書寫的遺囑內容要規範,不能太隨意,表述也要清晰、清楚,而不能模稜兩可。
遺囑應當明確具體,符合一定的格式。根據《繼承法》第十六條規定,自書遺囑應當自己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要是該遺囑並不符合繼承法規定的自書遺囑的實質和形式要件,那麼屬於無效遺囑。
3、保證自書遺囑之後不再訂立其他的遺囑,否則的話多份遺囑相互衝突,那麼先寫自書遺囑就會被後訂立的遺囑認定為無效。除非這份自書遺囑訂立之後辦理過公證,並且其他的遺囑也不存在公證遺囑或者經過公證的遺囑
《繼承法》第二十條規定,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如果有數份遺囑的,前面寫的遺囑都是無效的,以最後一份為準。
遺囑進行輸血之後,首先需要按照相關規定來進行書寫,其次出現多份遺囑的話,一般來説是以最後的遺囑為準,如果有公證遺囑的話,那麼就已公證的遺囑為準。如果沒有遺囑的話,一般來説是按照法律規定的法定繼承人來進行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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