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哪些遺囑需要見證人在場
一、有哪些遺囑需要見證人在場
法律認可的遺囑有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和口頭遺囑。其中自書遺囑不需要見證人。
1、自書遺囑必須由遺囑人親自書寫;必須註明年、月、日;必須親筆簽名。
2、公證遺囑要2名以上(包括2)公證員共同辦理,特殊情況只有1名公證員辦理,要有1名見證人見證並簽名。
3、代書遺囑要有2個以上無利害關係的見證人見證,其中一人代為書寫遺囑,遺囑人和這兩個見證人均需簽名。必須註明年月日。
4、錄音遺囑要求遺囑人親自敍述遺囑全部內容,並由2個以上無利害關係的見證人在場見證,而且要求將見證人錄入錄音、錄像中。
5、口頭遺囑只能在遺囑人生命垂危或有其他緊急情況(遭遇意外事故、參與軍事行動、參加搶險救災等)下,有2個以上無利害關係的見證人在場見證。
二、哪些人不能做遺囑見證人
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1、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
2、繼承人、受遺贈人。他們與遺囑有直接的利害關係,一般來説,他們在場不利於遺囑人毫無顧忌有受外界影響地按照自己的意願處分財產。因此,法律規定繼承人、受遺贈人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3、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如他們的債權人、債務人、共同經營的合夥等。他們雖然與遺囑繼承沒有直接利害關係,但由於他們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財產上的直接利害關係,容易影響客觀、全面地證明遺囑事實。
訂立不同形式的遺囑,當事人需要注意的問題不同。比如在訂立口頭遺囑、代書遺囑、公證遺囑以及錄音遺囑的時候,如果沒有符合條件要求的見證人在場見證,那麼雖然遺囑訂立出來了,但最後一般也是會被認定為無效。那麼,此時往往就會按照法定繼承方式來繼承死者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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