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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遺囑形式需要見證人

哪些遺囑形式需要見證人

遺囑見證人,是指受遺囑人的邀請,協助證明遺囑人所立遺囑的真實性的第三人。那根據根據《繼承法》有關規定,哪些遺囑形式需要見證人?而另一方面,遺囑見證人作為訂立遺囑重要的形式要件之一,是保證遺囑按照遺囑人自己意志進行訂立的重要條件,所以資格很嚴格,那麼哪些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本文就上述問題介紹如下、

一、哪些遺囑形式需要見證人

1、代書遺囑: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2、錄音遺囑: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3、口頭遺囑: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二、哪些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是指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尚未成年的未成年人和智能欠缺或喪失的精神病人。換句話説,作為遺囑見證人必須是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都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遺囑見證人的行為能力,應以其參與遺囑見證時為準,如果做出遺囑見證時為神志正常,其後成為精神病患者的,則該遺囑見證仍為有效;反之,如果做出遺囑見證時患有精神病,其後即使恢復健康,其所做的遺囑見證也屬於無效。

2、繼承人、受遺贈人。

遺囑對遺產的處分與繼承人和受遺贈人利害攸關,因此,如果允許繼承人、受遺贈人作為遺囑見證人,可能影響遺囑的真實可靠性,亦容易引起繼承糾紛。這裏所説的繼承人是指法律規定的可以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所有法定繼承人,既包括第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也包括第二順序的法定繼承人。

3、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是指繼承人、受遺贈人能否取得遺產、取得多少遺產會直接影響其利益的人,因此應當包括:繼承人、受遺贈人的近親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以及繼承人、受遺贈人的債權人和債務人、共同經營的合夥人等。這部分人因與遺囑實際上有着間接的利害關係,也有可能影響對遺囑做出客觀公正的證明。所以,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也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通過上文的介紹,相信我們對“哪些遺囑形式需要見證人”以及“哪些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有了進一步認識。很多時候,遺囑被認定為無效就是因為見證人不適格造成的,所以選定合適的遺囑見證人至為重要。其實不妨請專業的遺產繼承律師做遺囑見證人,因為他們具備專業的遺產繼承知識,會在訂立遺囑和作為遺囑見證人的時候更加謹慎,從而更好地維護遺囑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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