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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證人無效的人都有哪些?

一、遺囑證人無效的人都有哪些?

遺囑證人無效的人都有哪些?

我國《繼承法》第十八條規定:  

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一)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6條對遺囑見證人作了補充規定:繼承人、受遺贈人的債權人、債務人,共同經營的合夥人,也應當視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不能作為遺囑的見證人。也就是説,如果想讓代書遺囑、錄音遺囑、以及口頭遺囑有效,遺囑見證人必須不是我國法律規定的這三類人。否則,所立的遺囑無效。

二、遺囑的見證人都是什麼人

作為遺囑見證人,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遺囑見證人應當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

按照《民法通則》的規定,年滿l8週歲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已滿16週歲不滿l8週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作為其主要生活來源的,在法律上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作為遺嚼見證人。但是限制行為能力人和無行為能力人則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2)遺囑見證人應當是能夠理解遺囑的內容、懂得遺囑所有文字的人

有些人雖然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但沒有從事遺囑見證活動的能力。比如,文盲由於不識字而無法自己準確知曉遺囑的文字和內容盲人雙目失明而看不見遺囑的內容、聾啞人不能聽見遺囑的表述等,這些人均不能成為遺囑見證人。

(3)遺囑見證人應當是與遺產沒有利害關係的人

與遺產有利害關係的人,是指通過遺產繼承和受遺贈而能直接或者間接得到利益的人。也就是説,遺囑中所涉及的繼承人時範圍、遺產分配等與他們有直接或者間接的利害關係。繼承人(包括遺囑繼承人、法定繼承人)、受遺贈人是遺囑人遺產的直接獲得者,繼承人、受遺贈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兄弟姐妹,他們與繼承人、受遺贈人之間存在着法律上的親屬關係,也可以間接地從遺產中受益。上述這些人與遺囑繼承或者遺贈存在利害關係,這些人作為遺囑見證人,就可能會使見證失去真實、公正的意義,也不能排他們出於自身的利。容易從事遺囑見證活動,甚至謀取私利,進行偽證,從事違背遺囑人真實意願活動的可能性。因而作為遺囑見證人必須是與遺產沒有利害關係的人。

同時具備上面三方面的條件的公民,就可能作為遺囑見證人對遺囑人所立遺囑進行見證。

綜合上面所説的,遺囑一般需要見證人的都是不能自己親自訂立遺囑的才會實施這種行為,但對於見證人我國也是給出了明確的規定,只要是與遺囑有一點關係的人那麼這類似的人都是不能作為見證人,這也是為了遺囑的公正性才需要有限制的。

標籤:證人 遺囑 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