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遺囑無效的情況有哪些?
一、公證遺囑無效的情況有哪些?
1、遺囑內容侵害國家、公共或第三人的利益;
2、遺囑人在立遺囑後以事實行為改變遺囑;
3、遺囑取消了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繼承權;
4、遺囑沒有為胎兒保留必要的繼承份額;
5、利害關係人申請,經法院判決確定無效。
二、撤銷公證遺囑的情形有哪些
當事人認為公證書有錯誤的,可以在收到公證書之日起一年內,向出具該公證書的公證機構提出複查。公證機構進行復查,應當對申請人提出的公證書的錯誤及其理由進行審查、核實,區別不同情況,按照以下規定予以處理:
(一)公證書的內容合法、正確、辦理程序無誤的,作出維持公證書的處理決定;
(二)公證書的內容合法、正確,僅證詞表述或者格式不當的,應當收回公證書,更正後重新發給當事人;不能收回的,另行出具補正公證書;
(三)公證書的基本內容違法或者與事實不符的,應當作出撤銷公證書的處理決定;
(四)公證書的部分內容違法或者與事實不符的,可以出具補正公證書,撤銷對違法或者與事實不符部分的證明內容;也可以收回公證書,對違法或者與事實不符的部分進行刪除、更正後,重新發給當事人;
(五)公證書的內容合法、正確,但在辦理過程中有違反程序規定、缺乏必要手續的情形,應當補辦缺漏的程序和手續;無法補辦或者嚴重違反公證程序的,應當撤銷公證書。
被撤銷的公證書應當收回,並予以公告,該公證書自始無效。
公證機構撤銷公證書的,應當報地方公證協會備案。
三、當事人申辦遺囑公證應當提供那些證明材料?
當事人應當提供下列證明、材料:
1、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證;已出境的,提供護照或有效旅行證件、通行證的複印件,已註銷户口的,應提交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記載情況的證明;
2、遺囑涉及的財產清單及財產的所有權證明;
3、遺囑書;
4、遺囑公證申請書(申請書內容應包括:遺囑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居所地、家庭狀況、工作單位、遺囑涉及的財產狀況等);
5、其他認為需要提供的證明、材料。
遺囑人在立下合法遺囑之後,為了避免其繼承人等在其死後產生糾紛的,可以由其親自向公證機關申請遺囑公證,需要注意的是,遺囑公證的申請人只能是遺囑人本人,不能委託他人代為申請辦理,並且在遺囑中如果涉及房產等的分配的,應當在公證時提交房產證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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