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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情形下公證遺囑強制執行?

什麼情形下公證遺囑強制執行?

一、什麼情形下公證遺囑強制執行?

若是可以繼承遺產的主體不服從公證過的遺囑此時法院會強制執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四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經公證的以給付為內容並載明債務人願意接受強制執行承諾的債權文書依法具有強制執行效力。債權人或者債務人對該債權文書的內容有爭議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公證遺囑的法律效力

公民或法人辦理公證後,這公證在法律上有什麼效力呢?

公證效力是指公證證明在法律上的效能和約束力。公證書是公證機關證明活動的結果,因此,公證效力又稱為公證書的效力。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公證具有三個基本法律效力,即:證據效力、強制執行效力和法律行為成立要件效力。

1、強制執行效力強制執行效力是指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債務人不履行時,債權人可以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而不再經過訴訟程序。

2、法律行為成立要件效力公證法律行為成立要件效力是指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或國際慣例或當事人的約定,特定的法律行為只有經過公證證明才能成立,併產生法律效力;不發行公證程序,則該項法律行為就不能成立,不具有法律效力。

3、證據效力證據效力是指公證書是一種可靠的證據,具有證明公證對象真實、合法的證明力,可直接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經過法定程序公證證明的法律行為、法律事實和文書,人民法院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公證證明的除外。證據效力是公證書的最基本的效力,任何公證書都具有證據效力。

法院在審理,確定已經公證過的遺囑,並不存在瑕疵,可以確定遺囑是根據財產所有者,按照自己的意願處分的,但是此時那些可能的遺產繼承者依舊存在異議,此時法院就會啟動強制執行的程序。但是強制執行也必須要按照流程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