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在什麼情況下需要公證?
一、遺囑在什麼情況下需要公證?
遺囑在存在着多方爭議,真偽不明的情況下需要公證。主要還是為了避免之後發生一些矛盾。公證的遺囑不發生法律效力:
1、遺囑內容侵害國家、公共或第三人的利益;
2、遺囑人在立遺囑後以事實行為改變遺囑;
3、遺囑取消了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繼承權;
4、遺囑沒有為胎兒保留必要的繼承份額;
5、利害關係人申請,經法院判決確定無效。
二、撤銷公證遺囑的情形有哪些
當事人認為公證書有錯誤的,可以在收到公證書之日起一年內,向出具該公證書的公證機構提出複查。公證機構進行復查,應當對申請人提出的公證書的錯誤及其理由進行審查、核實,區別不同情況,按照以下規定予以處理:
(一)公證書的內容合法、正確、辦理程序無誤的,作出維持公證書的處理決定;
(二)公證書的內容合法、正確,僅證詞表述或者格式不當的,應當收回公證書,更正後重新發給當事人;不能收回的,另行出具補正公證書;
(三)公證書的基本內容違法或者與事實不符的,應當作出撤銷公證書的處理決定;
(四)公證書的部分內容違法或者與事實不符的,可以出具補正公證書,撤銷對違法或者與事實不符部分的證明內容;也可以收回公證書,對違法或者與事實不符的部分進行刪除、更正後,重新發給當事人;
(五)公證書的內容合法、正確,但在辦理過程中有違反程序規定、缺乏必要手續的情形,應當補辦缺漏的程序和手續;無法補辦或者嚴重違反公證程序的,應當撤銷公證書。
被撤銷的公證書應當收回,並予以公告,該公證書自始無效。
公證機構撤銷公證書的,應當報地方公證協會備案。
遺囑公證其實很多時候都説的是公證遺囑,這是訂立遺囑的一種法定方式,但除了這種訂立遺囑的方式之外,在通過其他方式訂立了遺囑之後,其實也是允許當事人將遺囑進行公證的。雖然,公證遺囑的效力是最高的,但也不是説就不能撤銷公證遺囑。不過,對公證遺囑的撤銷要求的比較嚴格,不是一般遺囑就可以撤銷的,往往需要通過重新訂立一份公證遺囑的方式,才能將之前的公證遺囑撤銷掉。
遺囑生效的要件和是否進行公證並不存在着必然的聯繫,但是有一些遺囑是非常的麻煩的,可能很多人對於遺囑的內容會發生一些爭議,這個時候進行公證就會讓問題迎刃而解。而且如果遺囑損害國家利益,就是屬於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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