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賠償金不能當作遺產清償死者生前債務
遺產是指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死亡賠償金是公民死亡後才發生的,所以不屬於遺產的範圍。同時,死亡賠償金是對死者近親屬的一種補償。除非近親屬自願,否則,死亡賠償金不能當作遺產清償死者生前債務。
周某與於某系朋友關係,於某因經營生意需要,向周某借款3萬元,一年後,於某因車禍身亡,由於於某生前為單身,因此50萬元的死亡賠償金由於某父母獲得。周某認為於某欠自己的錢款應由於某父母在繼承的財產和死亡賠償金中予以償還,遂將於某的父母訴至法院,請求其償還錢款,但在案件審理中周某又不能提供於某生前所擁有的相關財產的證據,且於某父母並不認可繼承了於某生前財產,只是承認得到了一筆死亡賠償金,且不同意用該賠償金償還債務。
第一種觀點認為,周某的債權請求可以得到支持。因為於某父母因於某死亡獲得了遠高於3萬元的賠償金,即便周某不能證明於某父母繼承了於某生前其他財產,也可以獲得從該死亡賠償款中獲得償還。
第二種觀點認為,周某的債權請求不能得到支持。因為從性質上看,死亡賠償金不屬於遺產,而是對受害者親屬的賠償,所以本案中,於某父母在不同意償還的情況下週某的債權請求不能得到支持。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理由如下:
首先,從遺產繼承的角度理解死亡賠償金。《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以下簡稱《繼承法》)第三條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可以依法轉移給他人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以上可以看出,遺產是公民死亡時尚存的個人財產,公民死亡的時間是劃定遺產的特定時間界限,死亡賠償金是公民因人身損害事故死亡之後才發生的,而不是公民死亡時所遺留的,因此不是遺產。如按遺產處理死亡賠償金,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也有權分得該項的一部分,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指的是《繼承法》第十四條規定的兩種人,即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而且根據《繼承法》第33條的規定,如按遺產處理死亡賠償金,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税款和債務。這些都是有悖於立法上設立死亡賠償金的目的的。
其次,從死亡賠償金的性質上來分析。死亡賠償金的性質,是指死亡賠償金究竟是對誰的何種損害的賠償,關係到死亡賠償金的確定、計算、給付等實質問題。對此,世界各國法律存在共識,即死亡賠償金絕非對死者未來可得利益的損害賠償,而是對於受害死者有關的一些親屬的賠償。《民法通則》第119條規定:侵害公民身體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撫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國家賠償法》第34條規定: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造成死亡的,應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九條規定,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由此可見,死亡賠償金是不法致人死亡時特有的財產損害項目,是對受害者近親屬的賠償。
綜上,本案中,周某在沒有證據證明於某有遺產被於某父母繼承的情況下請求受償欠款,而於某父母又不同意使用死亡賠償金代償時,周某的債權請求將得不到支持。以上內容為本站為您整理,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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