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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賠償金能否用於償還生前債務

死亡賠償金常指受害人因各種非正常事故死亡的,由相關責任人給死者家屬的一定賠償,既包括喪葬費也包括親屬的精神撫卹金等賠償。由於死亡賠償金並不符合法律對遺產的規定,即“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而是其家屬直接取得的財產,在這種情況下,死亡賠償金並不屬於遺產範圍,也不應用於償還死者生前債務。

死亡賠償金能否用於償還生前債務

另一種情況是根據《國家賠償法》第27條規定:“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總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二十倍。”該賠償是對死者可預期工資的賠償。而死者生前的工資,根據我國《繼承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的規定屬於公民的個人合法財產,是遺產,也應償還死者生前債務。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 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税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税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