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賠償金是死者的遺產嗎?
一、死亡賠償金是死者的遺產嗎?
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也就是説遺產是公民生前或死亡時存在的個人合法財產。死亡賠償金是在受害人死後才產生的,在公民死亡時並不現實存在,故不符合遺產的法律特徵。
公民的遺產包括:
(一)公民的合法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二、死亡賠償金範圍具體有哪些?
(一)安葬費
因為直接受害人死亡後,只要有遺體存在,就必然要安葬。按照我國幾千來的風俗習慣,死者的近親屬安葬死者,既是死者親屬的一種權利,也是一種義務。在料理死者的安葬過程中必然會產生費用,為此也就必然給死者近親屬帶來損失。所以,我國法律規定,因侵害而致死者,其安葬費應當由侵害人承擔。
(二)扶養費
扶養費是被扶養人因不能依靠自身的能力生存,基於配偶權、親權、親屬權而享有的,請求扶養人給付的基本生活費,是被扶養人最基本的生活經濟來源。如果扶養人死亡,被撫養人就喪失了應當享有的最基本的生活經濟來源,所以侵害公民身體造成死亡的,並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
(三)死亡預期損失賠償金,或稱狹義的死亡賠償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九條規定的“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照二十年計算。但六十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四)其它損失費
其它損失費應當是搶救直接受害人產生的合理費用(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交通費、食宿補助費等)和間接受害人在理賠過程中產生的合理費用(誤工費、交通費、食宿補助費)。這些費用也都是直接受害人受害後產生的損失,應當由賠償義務人承擔。
(五)精神損失費
死亡賠償金應當包括安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預期損失賠償金(或狹義的死亡賠償金)以及其它損失費,而不僅僅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九條規定的那部分賠償金。
只有那些屬於個人在世期間通過各種合法的方式獲得的收入,才屬於遺產,故此對於死亡後親屬獲得的死亡賠償金並不屬於死者的遺產,且此類賠償並不是法定繼承人都可以獲得的。在實際生活中,民事主體獲得了死亡賠償金之後,可以自由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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