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和代位繼承的關係是什麼?
有的夫妻由於沒有生育能力,通過收養方式擁有自己的孩子,這種情況在社會上並不少見。被收養的孩子和父母之間應該是收養關係,其也和婚生子女一樣,享有平等的權利。當父母老去,因病去世的,會留下一些遺產。那麼,收養和代位繼承的關係是什麼?下面我們通過本文做個簡單把握。
一、收養和代位繼承的關係是什麼?
收養的子女也有代位繼承權。根據法律規定,代位繼承權指繼承人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繼承人的晚輩直系血親代其繼承被繼承人的財產。不僅被繼承人收養的子女的親生子女可以代位繼承,繼承人收養的子女也享有代為繼承權。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條 自收養關係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關係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適用本法關於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係的規定。
養子女與生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因收養關係的成立而消除。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
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
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二、行使代位繼承注意事項有哪些?
1、由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被繼承人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替該已死亡的被繼承人的子女,作為第一順序的繼承人,分配該已死亡的子女(若活着時)可以分得的遺產份額。
2、代位繼承沒有輩數的限制。但是,無論多少代位繼承人蔘與遺產的分配,都只能分得被代位人應當分配的份額。
3、代位繼承人如果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或者對被繼承人盡過主要贍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4、繼承人喪失繼承權,並且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繼承人的晚輩直系血親喪失代位繼承權。但是,喪失代位繼承權的晚輩直系血親中如果有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或對被繼承人盡贍養義務較多的,可適當分給遺產。
綜上所述,經過合法手續收養的子女,其和親生子女一樣,平等享有撫養權,履行贍養老人的義務。如果其父母去世,留下遺產,被代位人的養子女同樣可以行使代位繼承權,這是受到法律保護的。這就是收養和代位繼承的關係,如果因為遺產繼承發生糾紛,家庭成員之間最好通過協商的方式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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