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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繼承和轉繼承的適用範圍是什麼?

一、代位繼承和轉繼承的適用範圍是什麼?

代位繼承和轉繼承的適用範圍是什麼?

適用代位繼承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第一,被代位人必須先於被繼承人死亡。這既是我國代位繼承成立的首要條件和惟一原因,也是其與轉繼承的重要區別之一。

第二,先死亡的被代位人,必須是被繼承人的子女,其他繼承人如被繼承人的配偶、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先於被繼承人死亡不發生代位繼承。被代位繼承人的範圍是子女、父母和兄弟姐妹;國家更將被代位人的範圍擴及子女、父母、兄弟姐妹和祖父母。與這些國家相比,我國規定的被代位人的範圍最窄,這與繼承立法縮小繼承人範圍的趨勢是相吻合的。

第三,代位繼承人必須是被代位人的晚輩直系血親。各國法律均規定,代位繼承只能是被代位繼承人的直系卑親屬,被代位人的旁系血親或直系長輩血親均無權代位繼承。原則上代位繼承人沒有代數限制。我國繼承法》第條規定:“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最高人民法院在貫徹執行繼承法的意見中又進一步明確指出,被繼承人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曾孫子女、曾外孫子女都可以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不受輩分限制。

第四,被代位人生前必須享有繼承權,如被代位繼承人基於法定事由喪失繼承權,則連帶引起代位繼承權的消滅。最高人民法院在《貫徹<繼承法>的意見》第28條指出:“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其晚輩直系血親不能代位繼承。”

第五,代為繼承只適用於法定繼承,在遺囑繼承中不適用。亦即只有被代位繼承人的法定繼承權才能被代位,如其享有的是遺囑繼承權,則該遺囑會因先於被繼承人死亡而失效,此時不發生代位繼承。

第六,代位繼承人無論人數多少,原則上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份額。

二、適用轉繼承的範圍是什麼?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十二條規定“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沒有表示放棄繼承權,並於遺產分割前死亡,其繼承遺產的權利轉移給他的合法繼承人”,該條款適用條件如下:

1、繼承人於被繼承人死亡後遺產分割前死亡。

2、繼承人未喪失繼承權,也未放棄繼承權。

在具備轉繼承的條件,適用轉繼承時,轉繼承人繼承被轉繼承人應繼承的遺產。在法定繼承中,轉繼承人應繼承的為被繼承人的應繼份額;若被轉繼承為遺囑繼承人,則其依合法遺囑應繼承的遺產由轉繼承人承受。

現實生活當中的繼承一般都是按照法律繼承或者是遺囑繼承,但實際上也是存在着很多的複雜的情況的,比如説有代位繼承和轉繼承,他必須是符合一定的條件才能夠完成。分別兩者的繼承的範圍也是不一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