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代位繼承和轉繼承
現在各個國家的法律中都有了代位繼承的相關規定,但是不同的國家,對代位繼承的規定是不一樣的。我國的法律中是這樣規定的,如果被承認的子女由於一些原因,先於被繼承人死亡,或者是宣告其死亡,那麼繼承人繼承權就被轉移。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來代替繼承權,繼承被承認子女應繼承的遺產份額。這種代位人代替被代位人去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叫做代位繼承權。代位繼承權不能超出直系血親這個親緣範圍,代位繼承人擁有的繼承權,一般不能超過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大多數國際的法律,把代位繼承權只限制在被繼承人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之中,超出這個血親範圍,沒有代位繼承權。也有一些國家的法律規定,允許兄弟姐妹的直系血親,來享有代位繼承權的權利。
認定代位繼承權的條件我們來簡單的瞭解一下。只有在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時,才會發生代位繼承。也就是説,被代位繼承的人,只限於被繼承人的先死子女。如果繼承已經開始了,被繼承人的子女才發生死亡,或者是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不是被繼承人的子女,而是其他繼承人的子女,這時是不會發生代位繼承的,因為不符合我國法律裏面,代位繼承權的具體規定,這一點非常重要。那麼被繼承人的子女既包括被繼承人的親生子女,也包括收養的子女,以及有撫養關係的繼子繼女,從法律上能認定的這些子女關係,都包括在內。如果被代位人,即已經死亡的繼承人,他的配偶從法律上講是異地順序的法定繼承人,應該按照我國法律法規規定,將其配偶作為第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蔘加繼承,他的繼承權是獨立的,不會影響晚輩直系血親的代位繼承權。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子女,如果其繼承權被法院判決喪失的,他的晚輩直系血親也不再擁有被代為繼承權。
繼承開始之後,繼承人沒有放棄繼承權,但是在遺產分割前死亡,那麼繼承遺產的權利將轉移給繼承人的合法繼承人,這就是轉繼承權。轉繼承權不同於代繼承權,這裏的轉繼承人既可以是被繼承人的直系血親,也可以是被繼承人的其他合法繼承人。其中轉繼承人只能繼承其被轉繼承人應獲得的遺產份額。轉繼承權不僅僅可以發生在法律規定的繼承中,它也可以是以遺囑的方式發生。比如遺囑中的遺囑繼承人,在繼承發生後表示他要放棄繼承權,而他又在未接受遺產之前死亡了,這時就發生了轉繼承權。轉繼承權也不受轉讓繼承權次數的限制。
在很多方面代位繼承權都是區別於轉繼承權的,最關鍵的一點就是看繼承人和被繼承人誰先發生了死亡,這也是關鍵點所在,其次是代繼承人和轉繼承人認定的範圍不一樣,這是比較關鍵的兩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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