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繼承人和第二順位繼承人的關係是什麼?
通常來説,在一個家庭裏面,爺爺去世的,孫子孫女是不能參與遺產分割的,但是如果父母先於爺爺去世,則本該屬於父母繼承的那部分遺產,孩子可以行使代位繼承權。而在法定繼承中,有先後順序之分。那麼,代位繼承人和第二順位繼承人的關係是什麼?下面本站小編根據相關法律知識給大家講一講。
一、代位繼承人和第二順位繼承人的關係是什麼?
被代位人屬於第一順序繼承人。而代位繼承人完全適用被代位人時的繼承規則,所以代位繼承人也屬於第一順序繼承人。具體而言,代位繼承人包括:被繼承人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曾孫子女、外曾孫子女等晚輩自然直系血親等。
二、哪些情況適用代位繼承?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1、被代位人必須先於被繼承人死亡。這既是中國代位繼承成立的首要條件和惟一原因,也是其與轉繼承的重要區別之一。
2、先死亡的被代位人,必須是被繼承人的子女,其他繼承人如被繼承人的配偶、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先於被繼承人死亡不發生代位繼承。
3、代位繼承人必須是被代位人的晚輩直系血親。
4、被代位人生前必須享有繼承權,如被代位繼承人基於法定事由喪失繼承權,則連帶引起代位繼承權的消滅。
5、代位繼承人無論人數多少,原則上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份額。
綜上所述,代位繼承的成立要一定條件,從構成要件看,代位繼承人是第一順序繼承人,是被代為人的子女或者養子女。當沒有代為繼承人的時候,可以啟動第二順序繼承,這就是代位繼承人和第二順位繼承人的關係。如果老人留下的是遺囑,明確了財產分配方案,則不能再適用代位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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