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遺囑繼承房產過户需要其他子女簽字嗎
一、公證遺囑繼承房產過户需要其他子女簽字嗎
因為遺囑的存在,被繼承人去時候,繼承人繼承其房產時,不需要其它子女(繼承人)簽字的。《民法典》(2021年1月1日實施)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託。
(一)、有遺囑的繼承權公證需提交的資料:
1、被繼承人死亡證明(外銷房需公證)
2、該套房屋的產權證明或其他憑證(外銷房需公證)
3、户口簿或其他可以證明被繼承人與法定繼承人的親屬關係的證明文件(原外銷房需公證)
4、被繼承人所立遺囑(該遺囑必須是已公證過的遺囑,其他形式的遺囑由於無法認定其真實性,因此暫不予採納)
5、繼承人的身份證件(原外銷房需公證)
6、其他公證處要求提供的文件。
(二)、無遺囑的繼承權公證需提交的資料:
1、被繼承人死亡證明(原外銷房需公證)
2、該套房屋的產權證明或其他憑證(原外銷房需公證)
3、户口簿或其他可以證明被繼承人與法定繼承人的親屬關係的證明文件(外銷房需公證)
4、繼承人的身份證件(原外銷房需公證)
5、其他公證處要求提供的文件。
二、遺產的繼承申請與受理
(一)、申請。
公民、法人申請公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身份證明,法人資格證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2、代理人代為申請的,委託代理人須提交授權委託書,其他代理人須提交有代理權資格的證明
3、需公證的文書
4、與公證事項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
5、與公證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
(二)、受理。
受理是指公證處接受公民、法人的公證申請,並同意給予辦理的行為。受理標誌着公證處公證行為的開始。《公證程序規則(試行)》第十七條規定:“符合下列條件的申請,公證處應予受理:
1、申請人與申請公證的事項有利害關係
2、申請公證事項的當事人、利害關係人之間對申請公證的事項無爭議
3、申請公證的事項屬於公證處的業務範圍
4、申請公證的事項屬於本公證處管轄”。公證處受理後,要在公證登記簿上登記公證事項的承辦人應制作受理通知單發給當事人,收取公證費,並開始建立公證卷宗。
公證處還可以應當事人的請求,幫助當事人起草、修改、擬定法律文書。
公證審查是指公證處受理當事人的申請後,在製作公證書之前,對當事人申請公證的事項及提供的有關證明材料從法律和事實兩個方面所進行的調查、核實工作。公證審查是公證活動中最重要的階段,是確保公證質量的關鍵環節。
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的內容進行分配,沒有遺囑的按照法定繼承順序進行繼承辦理。同一繼承人員應該協商遺產的分配數額,協商不成的應該訴訟到當地的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按照法律規定和實際情況重新分配遺產的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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