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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死後妻子能繼承的財產有哪些?

一、丈夫死後妻子能繼承的財產有哪些?

丈夫死後妻子能繼承的財產有哪些?

丈夫死後妻子能繼承的財產包括丈夫名下的個人財產、一半的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民法典》(2021.01.01生效)

第一千零六十一條 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二、丈夫死亡後妻子繼承房產過户手續有哪些

1、手續要到被繼承人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註銷户籍,辦理死亡證明;

2、到區或市公證處(原外銷商品房到市公證處)辦理繼承權公證,房產繼承分兩種:一是遺囑繼承,二是法定繼承。需要提交的材料有:

(1)被繼承人死亡證明;

(2)該套房屋的產權證明或其他憑證;

(3)户口簿或其他可以證明被繼承人與法定繼承人的親屬關係的證明文件;

(4)繼承人的身份證件;

有遺囑的繼承權公證另需提交的資料:被繼承人所立遺囑(該遺囑必須是已公證過的遺囑,其他形式的遺囑由於無法認定其真實性,因此暫不予採納)。

3、辦理房屋過户登記,申請人是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

申請人應當向登記機構提交下列文件:《房地產登記申請書》(原件)、身份證明(複印件)、房地產權證書(原件)、繼承權公證文書或者遺囑公證書和接受遺贈公證書(原件)契税完税憑證(原件)。

4、遺贈和法定繼承、遺囑繼承不同,需要支付税收。

妻子作為丈夫的第一順位繼承人,只要丈夫在世前並沒有採取任何方式訂立遺囑,或者已經訂立的遺囑,經過核實之後,發現並不是有效的,此時妻子就可以與子女、丈夫的父母,一起協商處分死者留下來的遺產,然後需要擬定一個確切的繼承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