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丈夫死亡遺產前妻能繼承嗎?
一、離婚後丈夫死亡遺產前妻能繼承嗎?
離婚後丈夫死亡遺產前妻不能繼承,離婚後,原夫妻關係已經解除,在解除夫妻關係的同時,就已經遺產完成了財產分割,該人財產的繼承與原配偶沒有任何關係,也不存在離婚後死亡遺產繼承問題。該人財產由其合法的妻子、父母和子女按不同比例繼承。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二、財產繼承要堅持哪些原則
1、均份額的原則。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這樣做的優點,一是簡單方便,容易實行,且在一定程度上能夠減少糾紛;二是符合平等思想,比較公平合理。但它有也弊端,它容易導致不考慮各繼承人的具體情況,把平均份額當作惟一的分配遺產的原則,從而由形式上的平等導致實質上的不平等。因此這條遺產分配原則要受到其他有可能導致不均等條件的制約,只有在不發生其他條件制約的情況下才能進行對遺產的均等分割。可能導致不均等分割遺產的情況,主要有:一是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二是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撫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三是有撫養能力的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撫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少分或者不分;四是繼承人經協商同意的,可以均分。以上四個情況,制約着遺產的均等分割,有的還是遺產分割的單獨原則。
2、權利義務相統一的原則。
無論從法律上還是從道德上講,權利與義務都是不應割裂的,沒有不盡義務的權利,也沒有不享有權利的義務。父母子女間有相互撫養的義務,也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從權利義務相統一的原則出發,在進行遺產分割時必須與慮各共同繼承人生前對繼承人盡義務的多少,也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從權利義務相統一的原則出發,在進行遺產分割時,必須考慮各共同繼承人生前對繼承人盡義務多的繼承人多分遺產,盡義務少的人則少分,不盡義務的則少分或不分。否則,就不能解決複雜的繼承糾紛。在廣大農村,出嫁女兒很少回孃家繼承遺產,而在城市,出嫁女兒與兒子平等繼承遺產卻是普遍現象。這主要因為,在農村出嫁女兒一般很少對父母撫養義務,甚至那些沒有獨生子只有出嫁女兒的老人享受“五保護”待遇,由集休生產組織照顧其生活也被認為是正常現象。當然,也有例外,在農村也有女兒撫養義務盡的較多,而兒子撫養義務盡的較少的情況,因此,進行遺產分割時,必須考慮繼承人和被繼承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這樣才能做到比較公平,且有利於促進家庭成員之間的團結互助和發揚養老育幼的優良傳統。
但是,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原則也不是絕對的,它不可以排除未成年人、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繼承人應繼份額。按照權利義務一致原則進行遺產的分割,從表面上看,各繼承人的應繼承份額有多有少,似科不公平合理,便是,從權利義務一致的原則出嫁,盡義務多的多分,盡義務少的少分,有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而不盡義務的應當不分,並照顧未成年人缺乏勞動能力而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應繼份額,以避免加重社會負擔,卻是比較公平的。
而且,還應注意的是,對於什麼是撫養義務必須做全面的理解,不能僅僅理解為經濟上的撫養,生活上的照料,而且還應當包括精神上、感情上的關心、安慰等等。
3、照顧既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從而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繼承人的原則。
這裏的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繼承人,主要是無生活來源的未成個人、老人、病殘者。由於他們無生活來源,同時又缺乏勞動能力,其生活必然困難,以至於難以維持正常的生活條件。對於這種繼承人,在分割遺產時應給予適當的照顧。但是對於那些生活上雖有特殊困難,而這種困難不是由於缺乏勞動能力而是由於好逸惡勞或從事賭博、吸毒等惡習所造成的,對這種人,則不得以其生活困難在分割遺產時予以照顧。
4、發揮遺產標的物效用的原則。
遺產的分割不僅應在各繼承人的應繼份額上力求做到公平合理,而且在具體分割遺產標的物時,還應當充分考慮這些標的物的實際效用。不同的標的物有不同的實際用途,各繼承人對這些標的物的實際需求也不一樣,在進行遺產分割時,應當考慮這些標的物與各繼承人需求之間的關係,以便充分發揮它們的實際效用。
對於已經辦理了離婚手續的夫妻雙方,在離婚前就已經分割處理好了共同財產,故此離婚後若是前夫死亡,之前與該死亡主體存在過婚姻關係的民事主體,並不具有繼承其遺產的資格。但若是其死亡之前訂立了遺囑,明確説明其可以獲得遺產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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