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卧牀有病的人怎麼立遺囑

卧牀有病的人怎麼立遺囑

卧牀有病的人怎麼立遺囑

遺囑必須是被繼承人真實自由的意思表示,他不受脅迫,意識清楚。此外,如果之前有過公證遺囑,現在只有用新的公證遺囑來撤銷。最重要的是要有像醫師之類的人,證明他當時神志清醒,其次有可以作為證人的人,最好是多數的。作為證人的條件就是這個人要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和完全刑事行為能力,不能是採取了強制措施的,比如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之類的人。

1、遺囑人不會簽名或者簽名有困難的,可以蓋章方式代替在申請表、筆錄和遺囑上的簽名;遺囑人既不能簽字又無印章的,應當以按手印方式代替簽名或者蓋章。

2、有前款規定情形的,公證人員應當在筆錄中註明。以按手印代替簽名或者蓋章的,公證人員應當提取遺囑人全部的指紋存檔。 即,老人不會簽名的,可以用按手印替代寫字,但公證員應提取遺囑人的全部指紋存檔。

3、採取錄音遺囑的是怎樣辦理的。

錄音遺囑是指遺囑人用錄音的形式製作的自己口述的遺囑。為防止錄音遺囑被人篡改或錄製假遺囑弊端的發生,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明確規定:“以錄音形式設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見證的方法可以採取書面或錄音的形式,錄音遺囑製作完畢後,應當場將錄音遺囑封存,並由見證人簽名,註明年、月、日。

錄音遺囑不需要遺囑人簽名,但這個有一定的爭議,有觀點認為錄音遺囑在封存時也必須有遺囑人的簽字。不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關於錄音遺囑,在封存時沒有要求遺囑人簽字的規定。

4、在老人處於危急時也可採取口頭遺囑的形式。《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 對口頭遺囑的規定如下:“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 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在符合立口頭遺囑的前提下,所立的口頭遺囑不需要老人簽字。

卧牀有病的當事人還可以採取錄音遺囑的方式,辦理遺囑的設立。利用錄音機將自己死後的遺產分配情況進行説明,應由遺囑見證人見證遺囑的設立。遺囑當事人死亡後,應由遺囑見證人出示錄音,見證遺囑的繼承,符合我國遺產繼承程序和法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