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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無效的情形有哪幾種

遺囑無效的情形有哪幾種

據統計,在法院所受理的遺囑繼承糾紛案件中,有超過一半的遺囑被法院宣告無效。由此説明,遺囑人訂立的遺囑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只要不符合法定條件,則所立遺囑無效。接下來我們就一起來看看在司法實踐中,遺囑無效的情形有哪些,及在現實生活中,遺囑無效遺產怎麼繼承的相關知識。

一、遺囑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1、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遺囑無效。

《繼承法》第22條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最高人民法院意見》第41條規定:“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有行為能力。無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即使其本人後來又有了行為能力,仍屬於無效遺囑。遺囑人立遺囑時有行為能力,後來喪失了行為能力,不影響遺囑效力。”

無行為能力人包括不滿10週歲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限制行為能力人指10週歲以上不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

實踐中,對遺囑能力的確定還應注意幾種情況:

(1)間歇性精神病人,精神正常時,所立遺囑有效,發病期間所立遺囑無效;

(2)精神病治癒後的成年人,所立遺囑有效;

(3)被診斷為痴呆症及年老而神志不清的人所立遺囑無效。

2、違背遺囑人真實意思的遺囑無效。

《繼承法》第22條規定“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3、遺囑中沒有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份額的,遺囑無效。

《繼承法》第19條規定:“遺囑應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因此,違反此條規定的遺囑無效。

4、處分不屬於自己財產的遺囑內容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意見中第38條規定“遺囑人以遺囑處分了屬於國家、集體或他人所有的財產的,遺囑的這部分內容應認為無效。”

二、遺囑無效遺產怎麼繼承

遺囑無效,可以分為部分無效和全部無效兩種情況。

在部分無效的情況下,根據這一無效部分不同的具體內容,對遺產要作出不同的處理。比如,倘若遺囑所處分的是立遺囑人和其他人的共有財產,那麼,其他財產共有人有權要求他所得的份額,而只付給遺囑繼承人相應的份額。又如,遺囑中若對缺乏勞動能力而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沒有留下必要的財產份額,那麼在財產分配中,必須先行扣下這部分人必要的份額,剩餘的遺產才能按照指定的內容執行。

如果遺囑全部無效,死者的遺產應按法定繼承處理。

希望對您有一定的幫助。遺囑效力糾紛的案件中,許多案件的爭議焦點是遺囑人是否身體和精神狀況正常,遺囑人是否受到脅迫,遺囑上的簽字是否是遺囑人本人簽署,遺囑是否被隱匿,遺囑是否遭到篡改,該遺囑是否為最後的遺囑等問題。因此,您如果要訂立遺囑,最好尋求專業律師的幫助,避免日後產生遺產糾紛。